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1576号
原告:***,女,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湖北建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集镇交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