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交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145917112。
法定代表人:潘怡福。
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发依据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鄂0116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执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祎
审判员 张谨治
审判员 陈建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