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平安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9293-2号
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平安铺村二干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朱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康,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集镇交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潘怡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75元,减半收取5037.50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