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0财保134号
申请人重庆建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9112593B,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号房村观音桥六社。
法定代表人杨彬。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申请人重庆建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欠款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杨彬所有的小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建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建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小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