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重庆建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9112593B。
被执行人:柳维远,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维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0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维远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49013元其利息和其他费用。
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柳维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文书,限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申报财产。在对被执行人柳维远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查询执行中,未查到可供执行兑现财产,在被执行人户籍地也未查到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措施,本案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0执7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渝0110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永鸿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刘利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庞 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