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艾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423号 原告:上海艾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3楼G5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艾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艾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艾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艾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