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2亳州市谯城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清科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1332号
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055778899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清科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西泉路与相城路交叉口东北角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TFDE7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中清科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中清科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坐落于肥东经济开发区西泉路与相城路交口东北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100156号)的产权,保全价值500万元,并由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十八里行政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谯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131号,面积:6012.90平方米)的产权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中清科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坐落于肥东经济开发区西泉路与相城路交口东北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100156号)的产权,保全价值500万元,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十八里行政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谯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131号,面积:6012.90平方米)的产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亳州市谯城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加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