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24民初1957号
原告:***,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业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澧福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临澧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业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亲属**与临澧福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与**(已去世)系夫妻关系,2020年10月16日,**驾驶临澧福泰公司车辆运送货物返回公司途中,不幸在湖北省公安县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于2014年3月进入临澧福泰公司担任货运司机,临澧福泰公司为**办理了相关工伤保险手续。**死亡后***向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查阅了相关工伤保险信息,临澧福泰公司为**购买的工伤保险截止到2020年。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是临澧福泰公司的车辆,直到生命终止前都在为临澧福泰公司工作,***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公,特向法院起诉确认劳动关系。
临澧福泰公司辩称,1.***亲属**生前与临澧福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8月21日前**购买湘J5××××号货车挂靠临澧福泰公司,并在挂靠期间以押运员身份从事货车运营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挂靠期间未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和公司管理,公司为**以农民工的身份参加工伤保险至**卖车止,对挂靠车辆不享有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所从事的车辆运营不是公司的工作安排,亦未向其发放工资;2020年10月16日,**驾驶湘J5××××/2806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该车为**购买并挂靠临澧福泰公司,**聘请**开车,**聘请**驾驶挂靠车辆期间与临澧福泰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的工伤保险及案外人被认定为工伤不能推定**与临澧福泰公司有劳动关系,**生前所有湘J5××××号货车挂靠临澧福泰公司并自费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湘J5××××号货车于2021年8月底前转卖和挂靠关系结束后,**与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不再存在,而湘J5××××/2806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属**和**所有并挂靠临澧福泰公司,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作为货车实际车主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工伤是基于挂靠临澧福泰公司并均认可的工伤保险关系,但工伤保险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存在劳动关系。而**自有货车转卖后,由挂靠临澧福泰公司的**聘请为货车驾驶员,其劳务活动不受公司安排和管理,双方没有人身及经济隶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与***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购买了湘J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临澧福泰公司(车辆登记在临澧福泰公司名下),并以押运员身份从事货车运营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临澧福泰公司为**以农民工的身份交纳了工伤保险,从2018年1月起至2020年8月21日**将该车转卖给案外人***为止,**自行负责车辆的交通违法罚款及车辆的年审等相关费用。挂靠期间,临澧福泰公司不负责**的工资报酬,只向**收取安全管理押金。2020年8月21日,**将该车转卖后与临澧福泰公司挂靠关系结束,临澧福泰公司为**退还了安全管理押金3000元,并为**办理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2020年10月16日,**受案外人**聘请,驾驶湘J5××××/2806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在湖北省公安县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场死亡,同车人员**受伤。湘J5××××/2806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属案外人**、**共同购买,登记在临澧福泰公司名下,临澧福泰公司为**、**购买了工伤保险。2020年11月9日,临澧福泰公司为**申请工伤认定,临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案外人**乘坐**驾驶湘J5××××/2806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工伤。
另查明,***于2021年7月12日向临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9月14日,临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2021】临劳人仲字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之夫**与被申请人临澧福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生前与临澧福泰公司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生前将其所有的湘J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临澧福泰公司从事营运,2020年8月21日**将该车辆转卖他人后,又为挂靠临澧福泰公司从事营运的湘J5××××/2806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所有人**聘请从事驾驶员工作。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个人车辆挂靠单位从事营运的通行做法来看,个人车辆的车主以挂靠单位的名义经营,自负盈亏,车主个人自行聘用司机及车辆押运员,其工资待遇由车主个人与司机商定并由车主个人支付,个人聘请的司机及押运员向挂靠单位报备,自费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参加工伤保险;车主个人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不享有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结合本案事实,**自行购买车辆湘J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临澧福泰公司期间,自费以临澧福泰公司的名义参加工伤保险,**于2020年8月将湘J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转让后,双方挂靠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临澧福泰公司及时将**的工伤保险关系暂停,符合常理。**由案外人**聘请驾驶湘J5××××/2806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期间,与**同车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是因湘J5××××/2806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挂靠期间,实际车主**、**以临澧福泰公司的名义为**、**参加了工伤保险,**被认定为工伤是基于临澧福泰公司与**均认可的工伤保险关系,而存在工伤保险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存在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首先要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非临澧福泰公司聘请,**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不受临澧福泰公司安排与管理,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性;**的工资报酬也不由临澧县福泰公司发放,双方缺乏经济隶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丈夫**生前与临澧福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生前将自己购买的车辆挂靠营运期间,以及**驾驶案外人**所有的车辆从事驾驶员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由临澧福泰公司发放,其工作内容由临澧福泰公司安排并进行管理等情形,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他字第16号《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案外人**聘请**驾湘J5××××/2806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期间,**与临澧福泰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亦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丈夫**生前与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