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民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朝阳西路431号、433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福泰公路港。
法定代表人:周业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4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特邀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了诉前调解,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被上诉人***就案件赔偿问题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晖
审 判 员 郭 洪
审 判 员 聂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