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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某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民终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福泰公路港。 法定代表人:周业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2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特邀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了诉前调解,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被上诉人****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就案件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23元,减半收取794.6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晖 审 判 员  郭 洪 审 判 员  聂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