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民终1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英才,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尧,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经济开发区开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业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英才、***、临澧福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6民初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特邀调解工作室诉前调解,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与朱英才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祖军
审判员 郭 洪
审判员 欧贤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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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