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1438号 原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2260407699,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10276823X2,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双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起诉状,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