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969号
原告: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磁各庄村村委会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双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二楼224。
原告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