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鞍山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辽03民终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鞍钢房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上诉请求:1.发回或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1,944,402.35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混凝土价格应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的网刊价格计价,而不应按照上诉人与供应商之间的进价来计价。1、案涉合同中对混凝土价格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对混凝土价格进行价格上的变更。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中第十四条2.3款明确约定,材料价格:(1)材料价格执行《辽宁工程造价信息》鞍山地区的材料价格,网刊中没有的材料不予找差(包括周转材料),材料按信息价格加权平均数计算。可见,混凝土作为主要施工材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网刊价格计价。2、鉴定单位已经计算出按照网刊价格计算后混凝土应支付的造价,上诉人有权要求支付混凝土鉴定造价5,349,219.68元,主楼土建混凝土25621.08元,签证部分混凝土60316.55元,环境部分混凝土4308.83元。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报告,混凝土价格按照鞍山地区网刊价格计算比按照《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确认单》的价格计算增加造价5,349,219.68元,鉴定单位并将该项金额作为争议项列明在工程造价中。同时,鉴定报告中载明“针对双方工程结算《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确认单》是否有效,双方存在争议,现需法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裁定。”上诉人就混凝土价格列为争议项提出异议后,鉴定单位仍答复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法庭审理参考意见资料,不能以鉴代审,上述问题需法庭审理确定。可见,鉴定单位没有按照该确认单出具的价格进行所谓的造价,而是按照网刊价计算了应支付的造价,鉴定单位也没有对确认单的性质进行明确,同时提出该份文件的性质是否应该采信,应由法院裁定。3、确认单确认的是上诉人进价的文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网刊价格变更的文件。一审判决将上诉人的进价作为与被上诉人的决算价,显然有违一般社会逻辑。上诉人有完整的工程施工体系,供应链中有自己的混凝土搅拌厂,原则上是不需要外部厂家的介入,由于被上诉人的强力推荐且有价格的优惠,上诉人才同意由两家第三方公司供应混凝土。为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确认单,主要是为了向上诉人进行价格的承诺,不因市场价而调动,因为有了该承诺,上诉人才与第三方签订供销合同,上诉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价格就是确认单的价格,该确认单的形成过程,行文,及意思表示均不能构成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案涉合同的条款变更。4、一审判决提出“经了解,涉案五期商砼,在当时《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中,其信息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故双方签署的价格确认单明确不随市场波动增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网刊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正常情况下,网刊价格和市场价格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该差异,并愿意承担该价格风险。遵守网刊价本身就是自担风险的行为,五期施工期间,钢筋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网刊价格,但双方决算时,仍按照钢筋的网刊价格进行决算,也就是说,上诉人自担了钢筋和其他材料价格的风险,但被上诉人却不承担商砼的价格风险,显然有失公平。5、一审判决违反民法典的规定,错误的适用所谓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二、一审判决对无争议金额认定错误,应予以调整,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无争议金额2,499,380.94元。双方在2024年4月25日形成《皇冠壹品五期无争议金额汇总表》,金额为73,158,630.03元。双方在2024年7月24日形成《皇冠壹品五期签证、环境决算无争议金额汇总表》,金额为2,499,380.94元。据此,无争议金额应为75,658,010.97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少计算无争议金额2,499,380.94元,应予以纠正。三、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主楼土建地下室白天施工照明款项105,609.75元,应支付地下车库地下室白天施工照明款项14,803.07元。鉴定报告中,鉴定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T72.6-2008作为鉴定标准是错误的。此行业标准中“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模板工程4.2.3拆除:拆除支撑、模板、垫楞、卡子、铁丝、螺栓及高度≤3.6m搭拆简单架子,并将材料分类堆放距离≤30m的指定地点”与本工程不符。本工程的材料分类堆放距离出料口已超过100m,因此不适用于本工程。同时,对于此项主张,皇冠壹品四期工程中,双方在无争议项中已达成了共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该笔费用,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按皇冠壹品四期无争议项中地下室白天施工照明进行审核,支付该笔费用。四、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主楼土建人工动态调整398,573.2元,地下车库人工动态调整97,594.08元,签证部分支付人工动态调整19,134.44元,电气部分人工动态调整38,752.21元,给排水人工动态调整8255元。就该部分签订内容,鉴定报告中人工动态调整系数是38.375%,鉴定单位是依据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鉴定报告是按照合同约定日期计算人工动态调整。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人工费。”案涉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中的工期为约定工期,并非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期。鉴定单位并未按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进行鉴定,只考虑协议中约定的工期,在上诉人提出异议后,鉴定单位在回复中提出“按竣工验收时间来计算人工动态调整属于双方工期索赔问题,该项鉴定不在本次委托的范围内。”显然是错误的。案涉协议十三条明确约定,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认的竣工日期为准,相应的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及竣工决算日期等均以此日期为准。根据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记录,案涉项目实际的开工时间是2017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是2019年9月30日。该日期得到各方确认,庭审时,双方没有就该事实提出异议。在庭审中,双方都没有就工期问题提出异议或索赔,鉴定单位应按照实际计算人工费,也就是41.25%人工动态调整系数鉴定。鉴定单位未考虑因冬季停工而延迟的时间,工程经过两个冬季停工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3月13日,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鉴定单位也未考虑因被上诉人支付及改变施工内容所发生的施工时间,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然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五、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主楼土建钢筋加权平均价格找差94,563.95元,支付地下车库土建钢筋加权平均价格找差172,080.16元。案涉协议第十三条2.3款明确约定材料价格:(1)材料价格执行《辽宁工程造价信息》鞍山地区的材料价格,网刊中没有的材料不予找差(包括周转材料),材料按信息价格加权平均数计算。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钢筋的实际使用量可能会因设计变更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基于实际使用量的加权平均计算能够更准确地反映钢筋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成本,不受行情涨迭变化的影响,对双方都为公平。根据皇冠壹品二、三、四期专家提出的钢筋加权平均价以每月实际使用量计算,上诉人认为钢筋隐蔽记录、监理日记(监理公司留存)、施工日志都能反映工程的形象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也能如实的反映当月钢筋的使用量。六、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主楼土建卫生间防水款项15,571.73元。皇冠壹品五期卫生间防水被上诉人审核的单价为21元/m²(含税),而皇冠壹品四期无争议项中卫生间防水甲方核定的单价为21元/㎡(不含税),故上诉人要求皇冠壹品五期卫生间防水的单价参照皇冠壹品四期无争议项中已核定的单价21元/㎡(不含税)执行。皇冠壹品五期与皇冠壹品四期卫生间防水情形相同,需同案同判。七、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主楼土建棚面打磨款项190,687.38元,支付地下车库土建棚面打磨款项12,545.95元。案涉协议十三明确约定材料价格(1)中已规定“所有模板采用复合木模板钢支撑,模板必须平整,不计取打磨费用,如需打磨按现场实际发生长度乘以150mm宽度计算”,根据该条约定,如果需要打磨,是可以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的。被上诉人下发的“皇冠壹品五期住宅装修做法表”中天棚的做法为“板底不抹灰,局部打磨抄平”。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进行了打磨抄平,应按实际发生长度乘以150mm宽度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5.4.2条,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2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上诉人现场实际已施工,虽未形成签证但不能否定上诉人的实际工作,根据现场的施工痕迹可以计算出工程量。鉴定单位没有到现场进行勘验,因此作出错误鉴定结论,应予以纠正。八、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主楼土建棚面喷浆款项351,405.61元。皇冠壹品五期工程上诉人为了被上诉人能够顺利交工派户,不低于皇冠壹品四期交工派户标准,皇冠壹品五期棚面的做法参照皇冠壹品四期的做法进行施工,并得到了被上诉人及监理的认可,施工期间被上诉人及监理对此施工工艺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进行了分户验收达到了验收标准,肯定了上述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施工期间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改正。上诉人主张该项工程真实存在,鉴定单位可通过现场实际勘察确定该金额,但鉴定单位拒绝计算该工程量,应予以纠正。九、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基础满堂脚手架款项263,056.73元。基础满堂脚手架是预算定额中的一部分,定额中应计取,综合脚手架包括电梯井脚手架和深基础脚手架等,未包括基础满堂脚手架。基础满堂脚手架在定额中有单独的子项目,与综合脚手架中其他脚手架项目是并列关系,所计取的是不同费用,互不包含,不应将两个代表不同意义的定额子项目确认为相同项目,违背定额编制的意义。基础满堂脚手架有自己的适用条件(见单项脚手架第6条第(1)条),与综合脚手架的适用条件不同,08定额不可能重复编制定额子项目。因此基础满堂脚手架在本项目中可以计取,以08定额为依据。上诉人主张的是基础满堂脚手架未主张综合脚手架,专家误判了上诉人的主张,混淆了上诉人的诉求,专家提供的2013年鞍山市结算会议视频影像第28分03秒所述,与专家所述意思表示不同,不能以专家的意见来作为法院判定的结果。法院错误采信专家对此项的意见,因此作出错误判决。十、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屋面炉渣找坡款项6559.71元。图纸装修做法表屋面中有1:6水泥炉渣找坡最薄处30,被上诉人异议回复中说明“应套用定额8-207隔热、保温屋面保温炉(矿)渣石灰项,不应套用9-16楼地面工程垫层炉(矿)渣垫层水泥石灰拌合项”,定额8-207子项中未有水泥,与图纸设计不符,而定额9-16与图纸设计相符,因此应参照定额9-16进行审核。因此鉴定单位不应扣除屋面炉渣找坡6559.71元。十一、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9#楼基础南侧防冻覆土进行清理签证款项10,070.06元。为了满足防水施工条件,上诉人应被上诉人要求,对皇冠壹品五期工程29#楼基础南侧防冻覆土进行清理,因此发生了人工、机械等费用,并形成签证单。原无争议预算中单价按定额单价执行,未按签证单价执行,金额为10,058.93元,签证单上的价格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约定的价格,金额为20,128.99元,上诉人有权要求按签证单价进行审核,差额为10,070.06元。签证经过双方确认,应该按照签证确定的金额计算工程款,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9#楼基础南侧防冻覆土进行清理签证费用。十二、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9#楼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签证款项7593.59元。土方工程施工期间,北侧临时道路设置在19#楼东侧坡道口至22#楼及25#楼,南侧临时道路在29#楼南侧30#楼东侧及南侧31#楼南侧,为了保证道路的畅通,上诉人对临时道路进行修整,形成详见签证单。上诉人主张的金额为15,601.23元,鉴定机构审核金额8007.64元,差额7593.59元。鉴定单位只鉴定了签证单上19#楼的费用,签证单上19#楼东侧所有的道路铺设发生的相关费用鉴定单位未鉴定。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9#楼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签证费用。十三、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临时道路签证款项387,793.32元。根据《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筑施工或者从事与施工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四)道路及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上诉人根据该条例将施工现场的道路进行硬化并设置了车辆冲洗设施。上诉人修建完临时道路后形成了签证单,找到被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以现场工程师的更换为由拒绝确认。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承认上诉人修建临时道路的事实,但由于被上诉人无人在签证单上确认,因此监理工程师也未能在签证单上确认。上诉人已按照法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道路进行了硬化,不能因被上诉人无人在签证单上确认而否定了上诉人所施工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5.4.2条规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临时道路费用387,793.32元。十四、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车库内基坑修筑坡道签证款项272,906.41元。案涉项目塔吊安装根据施工具体情况需要安装在基坑内,其安装过程需要修筑进出基坑内的坡道、临时道路及停车安装区等,按平面位置铺设600mm厚的混石。鉴定单位在异议回复中称“建设单位同意了按此方案进行施工,但具体内容要具体签证”,证明被上诉人同意施工方案,上诉人按照方案内容进行施工,满足了现场道路的施工使用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车库内基坑修筑坡道签证款项。十五、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东侧挡墙土方签证款项17,394.65元。根据被上诉人要求,在皇冠壹品四期园区西侧(皇冠壹品五期园区的东侧)设置挡土墙,此挡土墙是在皇冠壹品五期施工期间所施工,形成了签证单。在皇冠壹品四期审核的预算中此挡土墙的土方工程甲方未审核,因此上诉人将此争议项例入皇冠壹品五期争议项中。该施工真实存在,鉴定单位应该对此争议项进行鉴定。根据皇冠壹品五期土方工程决算书可以看出,皇冠壹品五期土方工程决算书中未包含此主张。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皇冠壹品五期东侧挡墙土方费用。十六、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碎拼瓷砖胶调整及碎拼大理石、彩色瓷砖胶勾缝、防水拆除重做14,987.3元。按照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完成了碎拼瓷砖胶调整及碎拼大理石、彩色瓷砖胶勾缝、防水拆除重做施工内容,经上诉人申请,鉴定单位既不按照施工方案确认,未到现场勘验,因此未能支持,应予以纠正。十七、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环境土方问题(道路、水系、水系头)款项16,619.10元。上诉人诉讼金额为24,522.52元,鉴定单位鉴定金额为7903.42元,差额为16,619.10元。鉴定机构鉴定的土方深度为300mm,上诉人核定的土方深度为600mm,实际土方外运运距为7公里。设变通知单详细说明回填土按设计标高回填。鉴定机构应按照施工图纸及事实进行鉴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环境土方争议费用。十八、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雨水外网管沟200厚回填砂款项13,429.09元。因图纸中未标明做法,上诉人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2.3条2柔性管道的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宜铺设厚度不小于100mm的中粗砂垫层,软土地基宜铺垫一层厚度不小于150mm的砂砾或5-40mm粒径碎石,其表面再铺厚度不小于50mm的中、粗砂垫层。上诉人按照国家标准施工后,满足施工质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5.5.1条规定,据此上诉人有权要求支付雨水外网管沟200厚回填砂费用。十九、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土方工程施工费用665,236.44元。案涉协议第二条第1款承包范围(1)中约定,土方工程由上诉人施工,上诉人方是土方施工主体单位,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成除了2-B轴处后浇带以北土方工程施工内容。上诉人从场平定位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基坑防护、搭设疏散楼梯、扬尘措施、以及土方方案的编制、施工组织、人机配备、并给相关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等,全过程进行了施工并产生了投入。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按08定额进行决算,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土方工程的相关施工费用。二十、被上诉人单方面改变的结构设计,没有设计院设计变更手续,增加上诉人的投入,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费用400,000元。地下室底板防水层及后浇带超前止水措施取消,由于基础的沉降及地下水位的变化,相应的结构产生了变形,由于没有柔性防水层的二次设防,漏水无法避免,被上诉人多次要求上诉人进行维修堵漏,上诉人产生了大量的投入。据此上诉人主张将原图纸中取消的防水层及后浇带超前止水的费用的50%。二十一、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分包单位的管理费300,000元。案涉协议第二条第1款承包范围(3)(5)(6)中约定采暖、消防及通风工程由上诉人施工。上诉人已按协议约定对上述分包单位进行管理,行使总包单位的义务,产生了相关的费用。现上诉人要求按分包工程总产值的5%进行收取管理费。二十二、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地下车库墙体砌筑、抹灰110332.34元。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最终版地下车库平面图进行审核,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综上所述,就上述部分鉴定报告存在错误结论,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述费用。 某己公司辩称:1、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2024)辽0304民初638号一审判决结果;2、上诉费由上诉人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混凝土价格应该按照《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确认单》约定价格计价,不存在价格差。1、针对五期商砼价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了商砼价格确认单,该确认单有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第三方盖章确认,并且确认单载明“混凝土执行以下价格”、“以上价格不随市场材料波动而产生价格的增减”,证明该价格约束三方,最终结算应该按照确认单价格执行。2、价格确认单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商砼价格协商一致的确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采购价说法没有证据证明。3、双方确认的五期无争议项目中混凝土价格是按照确认单执行,被上诉人随机抽取29#楼土上《单位工程人材机价差表》中混凝土均均与确认单价格相对应。4、上诉人提出的所谓的社会逻辑属于主观臆想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确认单是经过三方盖章确认的,价格约束三方。5、混凝决算价格与钢筋决算价格不发生影响,混凝土决算按照确认单价格是因为存在三方盖章的文件,钢筋按照网刊价格没有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是因为合同约定按照网刊价格,并且不存在按照钢筋市场价格决算三方的盖章文件,不要混淆视听。二、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新增签证、环境无争议金额为2,499,380.94元,被上诉人认可。三、鉴定机构依据《建筑工程劳动定额》LD/T72.1~11-2008的劳动时间比例将08定额对应的模板定额子目的制作、安装、拆除进行拆分来计算地下室白天施工照明是科学合理的。上诉人不能依据四期工程概预算来计算五期,四期、五期本身就是两个工程,四期无争议项目存在内部给付的综合平衡特殊情况,上诉人不能因为皇冠壹品四期无争议项目计算给付的不合理,就要求五期也按照不合理的方式计算,最后五期该项列为争议项,最终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是合理的。四、鉴定机构鉴定的人工动态调整系数是38.375%,并且数据来源合理合法,应维持原判。五、上诉人无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按照《钢筋隐蔽记录》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差。《钢筋隐蔽记录》所记载的数据是不可靠的,被上诉人认为钢材价格应以施工期钢材进场时间为准,即应按钢材进场时《钢筋试验检测报告》时间及数量为计算依据更为科学。钢材进场时钢筋试验检测是由总包单位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和监理公司在钢筋进场时第一时间共同送检的(如果本次钢筋检测不合格,是不能卸车进场施工的),合格后才能施工产生《钢筋隐蔽记录》,由此可见有第三方进场时检测报告最能真实反映钢材的准确使用日期。《鉴定意见书》采用当事人双方无争议造价中钢筋的计算方式,即按钢筋合同施工期的钢筋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的钢筋价格来计取的,被上诉人认可。六、主楼卫生间防水无争议项目已按规定计取。四期、五期是两个工程,并且21元/㎡不是五期双方的认定价格,经核算双方签订的无争议预算中此部分价格未少计取。七、主楼土建棚面打磨无争议项目已按规定计取。根据《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第十三条,2.3(1)第8页,共140页约定的内容,所有模板采用复合木模板钢支撑,模板必须平整,不计取打磨费用,如需打磨按现场实际发生长度乘以150mm宽度计算,需要现场签证,按照签证计取,确认无争议结算中计算是正确的。八、主楼土建棚面喷浆不应支持。设计图纸中无此项做法要求,没有任何现场签证变更手续不应支持。九、基础满堂脚手架款项依据08定额不应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四条2款中约定:本工程决算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中明确了单项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满堂基础脚手架属于单项脚手架规定范围内,在不能计算建筑面积而必须搭设脚手架或专业分包工程所搭设的脚手架条件下才能计取的费用,且我们在无争议预算中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取了综合脚手架费用,因此不应计取基础满堂脚手架。十、屋面炉渣找坡款项依据08定额不应支持。按照设计图纸做法说明:“1:6水泥炉渣找坡最薄处30厚,”应依据图纸按合同约定执行2008年辽宁省定额,应套8-207隔热、保温屋面保温炉(矿)渣石灰项,不应套用9-16楼地面工程垫层炉(矿)渣垫层水泥石灰拌合项,此项属于屋面的保温隔热层,不是楼地面的垫层,因此不应计算此项费用。十一、29#楼基础南侧防冻覆土进行清理签证款项无争议项目已按规定计取。依据合同条款十二.1.3条规定1.3“现场签证人工、机械、材料、包括取费标准、施工技术措施费等,全部按定额执行,”因此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合理。十二、19#楼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签证款无争议项目已按规定计取。鉴定机构按签证单甲方审批后的工程量计算,鉴定单位鉴定结果合理。十三、临时道路签证款项无设计变更签证不应支持。十四、车库内基坑修筑坡道签证款项无争议项目已按规定计取。这个“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归档编号C-6-06”的提出单位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批复时已经明确“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具体处理、签证”,意思就是只是一个计划不能视为现场签证,当时并没实际发生,因此不能按此工程洽商记录单计算费用。十五、东侧挡墙土方签证款项不应支持。该签证单是四期的内容不属于五期工程范围内,并且该工程由土方单位施工,已经与第三方支付完毕。并且四期中土方工程是外委的。十六、碎拼瓷砖胶调整及碎拼大理石、彩色瓷砖胶勾缝、防水拆除重做款项无争议项目已按规定计取。无争议中双方协商一致已经支付完毕,并且该项目当时双方到现场测量,仔细核验后才形成无争议结算数据,所以不应重复计取。十七、环境土方问题(道路、水系、水系头)款项已按规定计取。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图纸及绿化回填土来确定实际土方挖土深度是合理正确的。十八、雨水外网管沟200厚回填砂款项。该项目并非上诉人施工,实际是由外委第三方施工,不应计取。十九、土方工程施工费用无争议项目已按规定计取。二十、结构设计变更没有设计院设计变更手续,该项费用无事实依据。二十一、分包单位的管理费。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工程的管理费计取问题,该项主张无具体鉴定资料支撑,无计价依据。二十二、地下车库墙体砌筑、抹灰。该项目一审上诉人在鉴定前并未提出,双方在无争议决算中已计算,一审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综上,一审根据鉴定结果判决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某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413,919.6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26,413,91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确认原告就工程折价价款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5日,原告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鞍山某有限公司(甲方)签署了《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合同中双方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约定以及双方责任、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5月9日,原告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鞍山某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环境及景观),对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环境及景观工程的工程地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予以履行。皇冠壹品五期工程最后出具竣工报告的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五期工程某己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76,732,363.5元。 某丁、鞍钢房产与商砼供应商:鞍山某有限责任公司、鞍山新城某有限公司、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某丁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均签订了《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确认单》,三方对供应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进行了确认,确认单均载明“以上价格不随市场材料波动而产生价格的增减”。 庭审中针对未付工程款,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工程量及价款的核对,最终归纳出有争议项目如下: 皇冠壹品五期(主楼)土建争议项目,争议金额为9,246,766.39元;皇冠壹品五期(车库)土建争议项目,争议金额3,626,220.23元;五期采暖、给排水争议项目,争议金额356,645.45元;五期电气争议项目,争议金额641,083.62元;皇冠壹品五期其他争议项目,争议金额2,479,792.22元;五期签证部分,争议金额7,320,273.46元;五期环境部分,争议金额1,989,005.40元;合计争议总金额为25,659,786.77元。 其中皇冠壹品五期(主楼)土建争议项包括:1.地下室白天施工照明项目,依据2008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第四部分各类工程费率一、各类工程费率第6条,争议金额77,501.41元;2.人工动态调整项目,被告按37.875%审核,这个人工费指数没有按照案涉项目的施工时间进行计算,按辽宁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2017年4季度、2018年1-4季度、2019年1-3季度的人工费指数,详见开、竣工报告,争议金额363,539.83元;3.室内墙面抹灰项目,室内居室墙面按1:3水泥砂浆审核,应按照图纸和实际施工的做法建筑图中装修做法表,争议金额279,128.08元;4.楼梯间窗台板抹灰项目,建筑图中装修做法表,争议金额5546.18元;5.电梯基坑柱墩砼、模板项目,有工程联系单130页,实际施工未给决算争议金额6454.95元;6.阳台、空调板砂浆找坡项目,被告未据实结算,未按照平均厚度决算,仅按20mm厚度审核,阳台及空调板均为有组织排水,需要向地漏处找坡,最薄处20mm厚,但平均厚度为50mm厚,应按照平均厚度决算,争议金额37,300.48元;7.墙梁改过梁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决算,应按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二、㈠建筑工程第3条执行,争议金额269,794.70元;8.地下室配电间、环网柜室地面、墙面及天棚防霉涂料项目,未据实决算,地面按车库地面做法审核,墙面及天棚防霉涂料,详见工程联系单TJ-045,争议金额21,684.05元;9.地下墙体保护层增加25mm厚,详见结构设计说明,争议金额91,596.06元;10.马凳筋项目,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105-127页,争议金额735,368.90元;11.砼标号差及钢丝网项目,详见结构设计总说明,第九条、钢筋砼结构构造第12条,争议金额28,218.32元;12.其他材料费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决算,排风道、墙柱砂浆等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决算,争议金额154,812.16元;13.税金项目,被告按10%计算税费合同约定是按11%开具发票,2017年项目开工时当时税费为11%,开具的发票也是11%,争议金额476,476.64元;14.钢筋加权平均价格找差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决算,未按照合同约定决算,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十三、竣工验收2、竣工决算依据2.3材料价格:第(1)条,争议金额221,276.26元;15.卫生间防水项目,按21元/㎡审核,未按合同约定的定额决算,正常应按照定额编号XX执行,争议金额49,041.39元;16.瓦屋面材料含量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定额决算,瓦屋面材料含量按3审核,瓦屋面材料含量应按3.875审核,争议金额10,495.61元;17.管道井项目,风井抹灰,未按照合同和图纸决算,被告按1.5米高砖墙面审核实际3米高砖墙也按照1.5米高砖墙面审核,争议金额33,628.13元;18.土方清槽项目,被告自行全部按10元/m³进行决算,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十三、竣工验收2、竣工决算依据2.3材料价格:第(13)条争议金额38,538.53元;19.合同中指定单价的部分项目(玻纤网格布、检测试验费等),仅决算材料价格,没有给决算税费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十三、竣工验收2、竣工决算依据2.3材料价格:第(3)条,被告只给材料款项,没有给相应材料的税费,争议金额31,803.84元;20.窗洞口砼预制块项目,工程联系单TJ-011,争议金额59,560.52元;21.屋面细石砼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规定给予决算,定额套项有差异,争议金额12,981.21元;22.车库地面细石砼项目,全部按商品砼审核,车库地面砼定额套项有差异,争议金额11,057.83元;23.负一层外墙水平施工缝(止水钢板),详见结构设计说明,争议金额161,794.30元;24.墙面、棚面打磨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决算,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十三、竣工验收2、竣工决算依据2.3材料价格:第(1)条争议金额540,794.93元;25.棚面喷浆项目,实际已施工,争议金额715,355.00元;26.砌体植筋项目,工程联系单文件编号:TJ-009第1条关于拉结筋中并未提出拉结筋的连接方式,实际采用植筋做法,详见检测报告,争议金额1,162,989.81元;27.钢筋的定额设置项目未按照定额中钢筋的默认定额设置决算,自行调整为四舍五入加一,应按钢筋的默认定额设置执行,被告自行调整了计算方法,争议金额214,846.83元;28.混凝土价差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决算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十三、竣工验收2、竣工决算依据2.3材料价格:第(1)条争议金额3,177,778.27元;29.基础满堂脚手架项目,未按照定额标准结算,按定额标号12-324项执行,争议金额99,963.12元;30.电费费率差项目,未据实决算,按照定额规定不应扣除取费,争议金额157,439.06元; 皇冠壹品五期(采暖、给排水)争议项目包括:1.皇冠壹品项目五期采暖争议,争议金额184,828.33元;1.1采暖首层分支进户管项目,未按照图纸决算按DE32管审核应按图纸DE40管决算,争议金额317.67元;1.2采暖冲洗、系统调试费项目,详见试验记录,争议金额5128.94元;1.3采暖进户井项目,详见联系单,争议金额57,761.24元;1.4白天施工增加费项目,未按照定额决算,按定额审核,争议金额15,060.48元;1.5材料价差项目,按实审核争议金额99,900.00元;1.6税金项目,被告按10%计算税费,合同约定是按11%开具发票,2017年项目开工时当时税费为11%,开具的发票税点也是11%,争议金额6660.00元;2.皇冠壹品项目五期给排水争议项目,争议金额171,817.12元;2.1排水进风道打堵眼项目,原告已经施工应据实决算,争议金额45,844.28元;2.2消火栓预留项目,原告已经施工,应据实决算争议金额17,372.92元;2.3白天施工增加费项目,未按照定额决算,按定额审核争议金额1776.00元;2.4地下车库水槽地漏、排水管项目,原告已经施工应据实决算,争议金额263.92元;2.5材料价差项目,原告已经施工,应据实决算,争议金额99,900.00元;2.6税金项目,被告按10%计算税费,合同约定是按11%开具发票,2017年项目开工时当时税费为11%,开具的发票税点也是11%,争议金额6660.00元; 皇冠壹品五期(电气)争议项目包括:1.储藏室及厨房开关盒接线盒项目,未按照图纸决算应按图纸审核争议金额3731.69元;2.压铜接线端子项目,未按照图纸决算,按实审核,争议金额1300.02元;3.强电所有管线项目,按最短距审核,未按照图纸决算,按图纸审核争议金额116,120.21元;4.3*6电缆头项目,按实审核争议金额9254.24元;5.上人屋面避雷网项目,按实审核争议金额2993.30元;6.弱电管及水暖远传接线盒项目,未按照图纸决算,按图纸审核,争议金额278,839.51元;7.消防电管及出户管项目,按图纸审核,争议金额15,724.97元;8.消防总接线箱,未按照图纸决算,按图纸审核争议金额854.24元;9.30#、31#楼从环网柜出来到AZ箱子的电缆WDZ-YJLY-4*95+1*50,按实审核争议金额46,788.81元;10.税金项目,被告按10%计算税费,合同约定是按11%开具发票,2017年项目开工时当时税费为11%,开具的发票税点也是11%,争议金额27,478.05元;11.材料价差(铝芯电缆、电费等),按实审核,争议金额62,160.00元;12.电度表安装,按实审核争议金额2140.06元;13.19#楼所有管线项目,按最短距离审核,按图纸审核争议金额73,698.52元; 皇冠壹品五期其他争议项目包括:1.参与土方工程施工,原合同中约定土方工程由我施工单位施工,实际由甲方分包。我方已全程参与土方工程施工,争议金额579,792.22元;2.原设计中防水找平层,为了节省造价现场取消了此防水找平层,1、地下室外墙、阳台及女儿墙砼墙面防水找平层取消:为了满足做防水的工艺要求,增加了打磨及局部找平施工工艺,结算中甲方未计取此费用。2、卫生间防水找平层取消:增加了防水的厚度,结算中甲方未计取此费用。因防水找平层的取消而增加了我方的费用,我方要求按图纸中防水找平层50%的费用进入决算。争议金额400,000.00元;3.甲方单方面改变的结构设计,1、墙体拉结筋未通长布置及构造柱的取消,降低了墙体抗震变形能力,业主入住后出现了墙体裂缝现象,甲方要求我方进行维修,产生了相关的费用。我方要求按原图纸审核进入决算或按实际维修费用约30万进行核销。2、地下室底板防水层及后浇带超前止水措施取消,由于基础的沉降及地下水位的变化,相应的结构产生了变形,由于没有柔性防水层的二次设防,漏水无法避免,甲方多次要求我方进行维修堵漏,我方产生了大量的投入。我方主张将原图纸中取消的防水层及后浇带超前止水的费用的50%进入决算,争议金额800,000.00元;4.防水分包工程,合同中约定防水工程由我方施工,实际由甲方分包。起初我方按合同约定对防水工程进行管理,行使总包单位的义务,产生了相关的费用。我方要求按皇冠壹品二、三期管理费标准5%进行收取,并进入决算费用中,争议金额100,000.00元;5.鞍山市创城文明施工费,由于鞍山市创城,应甲方要求对施工现场外围的槐林路进行清扫、保护及维修等,增加了文明施工费,所增加的此费用决算中甲方未予计取,争议金额300,000.00元;6.分包单位的管理费,合同中约定采暖、通风及消防等工程由我方施工,实际由甲方分包。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对上述分包单位进行管理,行使总包单位的义务,产生了相关的费用。我方要求按分包总产值的5%进行收取,并进入决算费用中,争议金额300,000.00元; 皇冠壹品五期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项目包括:1.皇冠壹品五期13#楼南侧拆改供电线路等现场临时发生工程,应甲方要求皇冠一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变压器由原四期施工现场大门西侧迁移至四期工程13#楼南侧,拆改供电线路,拆卸安装变压器,共用技工(电工)20工日。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1)、现场照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3417.04元;2.皇冠壹品二、三期安装避雷浪涌器现场临时发生工程,原告在施工五期项目时,应甲方要求,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二、三期工程分路开关箱内安装避雷浪涌器、开关及配线,总计20箱(套);23#、24#、25#楼安装避雷针,实际用电工12工日(电工200/工日),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2664.00元;3.皇冠壹品五期19#楼~30#楼(63吊)吊车基础现场临时发生工程根据施工总体要求,五期施工现场分别在19#-30#楼安装QTZ63塔吊共9台,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03)、吊车基础图、吊车平面布置图、四期技术联系单2号、现场照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311,741.70元;4.皇冠壹品五期28#楼、29#楼、27#楼基础加深现场临时发生工程五期工程地基在验槽中发现夹杂部分淤泥质土,应甲方要求采用换填法处理,换填材料为C15砼,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04)、图纸、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225,463.31元;5.皇冠壹品五期冬季施工现场临时发生工程1、19#、22#、25#、28#楼已开挖未进行基础施工的部分至26#-28#楼南北施工缝,采用机械现场取土覆盖,所用台版350型反铲挖土机20小时(3000/台班),50型铲车7小时(1500/台班)。2、26#、28#楼西侧南北向施工缝楼层间封堵,架体材料租赁、租金非按市场价计算。3、越冬覆盖,铺设固定使用人工138工日,烧热水用普工22工日。4、冬季施工砼外加防冻剂。5、车库1-13轴至1-14轴之间施工缝南端至地下车库外墙,北端至26#楼、27#楼北侧后浇带以西部分车库及主楼基础及26#、27#楼北侧后浇带以南部分主楼负二层墙柱、梁板、楼梯车库墙柱、梁板。冬施区内由于长时间模板未拆除造成的模板损失按施工图计算模板量。模板支撑系统(满堂盘扣式支撑脚手架,立杆纵距1.2m,立杆横距0.9m,设置水平杆4道,立杆顶部设置螺旋顶撑,搭设高度为结构净高-0.5m)按冬施区域施工图计算数量,时间2017年12月8日-2018年3月1日(以复工时间为准),租赁费按市场价计算。6、22#楼西侧在基础出水点处,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人工搭设2.5mx2.5mx2.5m防护棚顶部铺一层木模板,四周及棚顶棚覆盖2层苫布,棚内设置DN50自动水位排水泵向基坑外市政雨水井排水,排水管道为DN50钢管焊接连接,长度33m。时间2017年11月20日-2018年3月1日(以复工时间为准)。7、砼构件钢筋外露部分均人工涂刷水泥净浆做防锈处理,使用普工13工日。8、为防止砼基础及地基冻胀引起破坏,28#、29#采用350型反铲挖土机7.5小时(3000/台班),自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18日,拆改外脚手架、吊车临时电缆安装拆卸、吊车工等使用技工:28工日。9、应甲方要求地下室内基础顶增加覆盖一层草垫子,使用普工63工日。10、26#、27#楼北侧东西向施工缝楼层间封堵,立面挂草垫子一层531㎡,使用普工:54工日;架体材料租赁,租赁费按市场价计算。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3份(编号005);砼对账明细11月份、12月份;施工照片;冬施及越冬区域划分图纸;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1,136,511.54元;5.211、27#楼越东覆盖:铺设固定使用人工,普工95工日。12、20#、21#楼越冬覆盖,铺设固定使用人工,普工114工日。13、23#、24#楼越冬覆盖,铺设固定使用人工:普工165工日。14、冬季施工砼外加防冻剂,23#、24#、21#、20#栋楼。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3份(编号005);砼对账明细11月份、12月份;施工照片;冬施及越冬区域划分图纸;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39,166.5元;6.皇冠壹品五期基坑内取土铺路现场临时发生工程根据施工要求基坑内取土铺筑22#、23#、25#、27#、28#塔吊安装车辆行走作业临时道路,采用350型反铲挖土机25.5小时(3000元/台班),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06)、台班工作小时清单、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12,770.61元;7.皇冠壹品五期基础抽水现场临时发生工程1、19#-25#、28#-29#楼基坑内采用集水明排法降水,设置1.5m*1.5m*2m深排水井,井内油桶桶壁开渗水孔桶内设DN50排水泵不间断排水。2、基坑南侧28#、29#楼人工开挖排水沟,人工挖基础内临时排水沟。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07)、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35,444.78元;8.皇冠壹品五期29#楼基础南侧防冻覆土进行清理现场临时发生工程,应甲方要求,为满足防水施工条件,对29#基础南侧防冻覆土进行清理,采用机械配合人工的方法,350型反铲挖掘机20.5小时(3000元/台班),55(小)型反铲挖掘机20.5小时(1200元/台班),清土人工11工日(工日/130元),27#-29#二次搭设脚手架人工13工日(260元/工日)。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08)、机械台班小时清单、施工照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24,178.10元;9.26#、27#、28#、29#楼门厅修改植筋及刚性防水套管现场临时发生工程应甲方要求,变更增大原楼门厅,26#、27#、28#、29#楼门厅修改植筋及刚性防水套管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09)、修改图、照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58,177.58元;10.皇冠壹品五期30、31#楼所在位置洗车池破凿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皇冠壹品五期30、31#楼所在位置是原四期工程南门洗车池及现场临时道路硬覆盖配筋砼,为保证土方正常进行我方使用225型反铲挖掘机液压镐5.5小时,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10)、机械台班小时清单、施工照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2754.44元;11.皇冠壹品五期19#楼、30#楼基础换填现场临时发生工程30#楼在验槽过程中发现东侧地基土质不符合要求,应甲方要求采用换填法处理,换填材料为C15砼。19#楼西侧部分土方开挖中遇风化混合花岗岩,应甲方使用220型反铲挖掘机液压镐16小时。东侧地基土质不符合要求,应甲方要求采用换填法处理,换填材料为C15砼,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11号)、现场测量换填记录、机械台班小时清单、施工照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49,424.94元;12.皇冠壹品五期22#楼、25#楼基础换填现场临时发生工程,22#、25#楼验槽过程发现东侧地基土质不符合要求,表层存在泥状土,应勘察单位及甲方要求,忍冬铲掉泥状土采用换填法处理,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12)、现场测量换填记录、施工照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437,204.02元;13.皇冠壹品五期22#楼东侧部分基础换填现场临时发生工程,22#楼东侧部分在验槽过程中地基土质不符合要求,应甲方要求采用换填法处理,换填材料为C15砼。 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13)、现场测量换填记录、施工照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75,860.76元;14.皇冠壹品五期19、20#~23#楼北车库侧部分基础换填现场临时发生工程,19#、20#、23#北侧车库部分在验槽过程中地基土质不符合要求,应甲方要求采用换填法处理,换填材料为C15砼,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14)、现场测量换填记录、施工照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208,040.35元;15.皇冠壹品五期车库坡道找坡现场临时发生工程,应甲方要求,四期、五期车库坡道找坡,人工清理混凝土底板,放线找坡,采用C20混凝土浇筑找坡。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15)、图纸、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12,885.01元;16.皇冠壹品五期19#楼~31#楼、车库对拉螺栓现场临时发生工程1.本工程抗渗砼墙采用止水对拉螺栓:地下车库外墙、主楼负一层外墙、下沉庭院外墙止水螺栓为Φ14纵横间距450mm长800mm,止水片为30*30*2mm;地下室内墙及地上部分砼剪力墙采用Φ14对拉螺栓,长度为800mm,外套Ø20PVC套管,长度为墙厚+200mm,螺栓纵横间距450mm。2、本工程钢筋施工中,为保证钢筋网片之间的尺寸及保护层厚,在构造板、筏板、独立基础、设置焊接马凳直径同构件主筋,纵横间距1.2m布置;在地下室顶板及其它楼板两层钢筋网之间设置几字形马凳筋,直径同构件主筋,纵横间距1.2m布置。为保证砼钢筋保护层厚度,设置成品钢筋马凳,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016、编号XX)、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2,549,661.96元;17.皇冠壹品五期19#、20#、22#、23#、25#、27#、28#、29#、30#楼吊车附着现场临时发生工程,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按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共设置9台塔式起重机,具体详见附图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第128页、第205页)、平面图、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65,229.39元;18.皇冠壹品五期19#楼~31#楼悬挑工字钢现场临时发生工程根据施工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及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本工程各楼均采用工字钢悬挑脚手架施工,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第135页、136页)、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622,409.46元;19.皇冠壹品五期吊车基础围护现场临时发生工程22#、23#、25#、27#、28#楼后浇带吊车基础维护。19#、20#、29#、30#建造塔吊防护墙,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18)两份、现场测量记录、施工照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32,572.54元;20.皇冠壹品五期地下室回填、墙体拆除1、由于地下室坡道位置变更及原结构变高位置位于房间内,导致结构地面存在高差,应甲方要求,采用六期开挖出的风化岩碎石进行回填、夯实,回填部位及尺寸见附图。2、地下室房间由于功能改变部分墙体需拆除并重新砌筑,详见附图。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23)、平面图纸、争议金额45,799.01元;21.皇冠壹品五期19#、22#、25#东侧基础土方外运因五期工程前土方单位未将西侧支护桩部分土施工完成,剩余土方施工单位并未确定,为保证甲方要求的预售形象进度,支护桩正常施工,将基坑西侧桩间土由西侧支护桩位置用反铲挖掘机倒入19#、22#、25#楼东侧基础内,再由基坑内19#楼东侧出土坡道外运,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19)、挖掘机租赁台班结算单、施工台班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机械台班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69,518.80元;22.皇冠壹品五期28#、29#楼下沉庭院排土28#、29#楼下沉庭院排土,下沉庭院施工时需将铺设道路部分土方挖除外运。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第166页)、计量表、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175,139.13元;23.皇冠壹品五期19#楼东侧道路修正及铺垫土方工程临时道路自19#楼东侧出土坡道22#-25#楼,为保证现场施工道路畅通,施工期间对道路进行修整,取料石铺垫,所用工程量台班见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第74页)、钩机施工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挖掘机租赁台班结算单、认证单、机械台班工作小时清单、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23,157.61元;24.皇冠壹品五期水系施工1、应甲方要求进行五期水系施工,现需将四期、五期水系连接。2、新建水系迭水部分因高差错落需要进行地基处理,应甲方要求采用换填法处理,换填材料为毛石。3、水系施工过程中因消防管线埋深问题,造成消防管线更改位置,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20)、平面图纸、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9272.22元;25.皇冠壹品五期派户剪裁等工程,派户交房剪彩,六期西大门口煤气挖沟,修边头高低差,用商品砼连夜清泥答砼C20,6立方米,用人工瓦工2人,力工6人,台阶粘火烧板,瓦工3个,力工3个,材料若干,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21)、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4409.42元;26.皇冠壹品五期边坡覆盖防护五期基础工程施工期间,因场地限制部分放坡较小且土质较差,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避免边坡塌方,进行边坡覆盖防护。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第189页)、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8129.77元;27.皇冠壹品五期19#楼等小院填土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19#、22#、25#、26#、28#、29#、30#、31#小院填土及平整为某公司九部施工:70钩机台班:1个台班,力工凭证:28个工时有被告方项目人员签字确认单、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5465.27元;28.皇冠壹品五期维修阳光房借用房产九部胶泥2019年7月7日,物业维修阳光房前水系台阶时,再鞍钢房产九部调用胶泥8袋,25KG/袋,经办人:刘某有被告方项目人员签字确认单、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284.16元;29.皇冠壹品五期,四期12#楼2单元东户,取走水泥、砖四期12#楼2单元东户经甲方手丛房产九部取走水泥1t,200*100*50的空心砖600块,经办人:刘某,争议金额574.98元;30.皇冠壹品五期四期车库入口连接处改造应甲方要求,将四期坡道西侧混凝土墙体凿除,与五期车库入口连接,改造做法按设计图纸施工,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29),1#坡道支撑投影图、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20,596.42元;31.皇冠壹品五期临时道路,皇冠壹品五期现场临时道路,办公区、作业区、洗车池,具体做法见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空)平面图、图片、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474,337.00元;32.皇冠壹品五期工字钢支护边坡21#与24#楼之间工字钢支护边坡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2)、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47,601.96元;33.皇冠壹品五期车库内基坑修筑坡道,皇冠壹品五期车库内基坑修筑坡道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编号:1)、基坑西侧高程测量平面位置图、土方施工平面布置、吊车安装修筑道路平面图、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277,719.04元;34.皇冠壹品五六七之间的主路铺混石皇冠壹品五六期之间的主路,从四期至西大门,路槽、混石基础均由鞍钢房产施工,平面定位按6.2期规划图,基础底面为成活路面下反1000mm,混石基础700mm厚,预留300mm空间。工程联系单(文件编号:TJ-030)、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165,049.25元;35.皇冠壹品五期,四五期分隔挡土墙增高皇冠壹品五期,四五期分隔挡土墙,按造园需要,在30#楼东大山东侧部分及向北一段,总长27.7m,需要再增加400mm高。工程联系单(文件编号:TJ-035)、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3677.81元;36.皇冠壹品五期路灯基础,皇冠壹品五期室外路灯C20混凝土基础浇筑由鞍钢房产施工,截面尺寸为500*500mm,平均深度500mm.另,路灯基础开挖及埋件制作安装由甲方安排施工,工程联系单(文件编号:TJ-037)、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8600.57元;37.皇冠壹品五期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地皇冠壹品五期,按物业要求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地,具体定位按现场确认,工程联系单(文件编号:TJ-040)、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11,440.27元;38.皇冠壹品五期地下车库局部道封堵为消防验收,配合施工工程联系单(文件编号:TJ-046)、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46,075.19元;39.皇冠壹品五期东侧挡土墙土方,应甲方要求,在四期园区的西面设置挡土墙施工现场工程现场临时发生工程签证单单、工程概(预算书),争议金额17,847.47元; 皇冠壹品五期环境预算争议项目包括:1.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一层北侧小院围墙,原告已经按照图纸施工,争议金额100,876.45元;2.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环境道路及楼头进户台阶,原告已经按照图纸施工,争议金额285,311.01元;3.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联系单及30#南造园楼梯,原告已经按照图纸施工,争议金额408,901.58元;4.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水系及水系头,原告已经按照图纸施工,争议金额481,822.29元;5.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园区围墙,原告已经按照图纸施工,争议金额404,839.69元;6.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雨水外网,原告已经按照图纸施工,争议金额307,254.38元; 鞍钢房产又提交皇冠壹品五期(主楼土建)新增争议项,争议金额总计606,586.95元,其中包括皇冠壹品五期(车库土建)新增争议项,争议金额640,491.68元;皇冠壹品五期(电气)新增争议项,争议金额593,788.02元;皇冠壹品五期(其他)新增争议项,争议金额169,44.75元。 针对如上争议项,鞍钢房产向该院提出了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评估申请。该院依法摇号确认由辽宁中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事务所”)予以结算评估鉴定。 2024年10月8日,中正事务所作出中正鉴字【2024】第008号《工程造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皇冠壹品五期争议项目造价合计3,530,197.25元(包括皇冠壹品五期主楼土建增加造价1,593,018.28元、皇冠壹品五期车库土建增加造价373,992.68元、皇冠壹品五期采暖、给排水增加造价40,118.31元、皇冠壹品五期电气增加造价87,302.92元、皇冠壹品五期其他增加造价242,647.78元、皇冠壹品五期环境增加造价104,552.76元、皇冠壹品五期签证增加造价1,088,564.52元)。同时确定皇冠壹品五期工程结算争议待定项目即皇冠壹品五期混凝土价差,金额为5,349,219.68元。因鞍钢房产与某己公司对五期工程中使用的混凝土造价争议较大,为此中正事务所给出了如按当时网刊信息价计价,混凝土部分应增加造价5,349,19.68元,针对双方工程结算《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确认单》是否有效,双方存在争议,现需由法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量。 针对上述评估鉴定意见,鞍钢房产及某己公司均提出异议。 2024年12月11日,中正事务所针对双方异议项目鉴定结论做了补充与更正,补充更正为: 针对鞍钢房产异议更正后鉴定意见书基础上增加工程造价:205,013.91元{包括1、电梯基坑柱墩砼、模板增加754.17元。2、阳台、空调板砂浆找坡增加205.88元。3、地下室墙体保护层增加厚度增加5187.52。4屋面细石砼增加13,257.60元。5、车库地面、下沉庭院地面细石砼增加11,311.99元。6、棚面喷浆减少158,495.21元。7、砌体植筋增加8924.23元。8、钢筋的定额设置增加592.72元。9、基础垫层减少14,990.93元。10、踢脚线刷油增加75.39元。11、阳台栏板抹灰厚度有差异增加2325.2元。12、檐沟抹灰增加1323.3元。13、天棚悬空梁抹灰增加61,835.51元。14、一层阳台板增加2556.75元。15、屋面水落管伸缩节及三通增加9738.34元。16、电梯门口过门石增加1388.06元。17、其他材料费增加1001.66元。18、车库地面细石砼增加13,951.43元。19、19#楼-30#楼(63吊)吊车基础签证增加10,919.92元。20、越冬防护施工签证增加188,341.05元。21、基础抽水签证增加3949.66元。22、30、31#楼所在位置洗车池破凿签证增加1392.68元。23、19#楼-31#楼、车库对拉螺栓签证增加9581.97元。24、19#、20#、22#、23#、25#、27#、28#、29#、30#楼吊车附着签证增加1058.35元。25、19#-31#楼悬挑工字钢签证增加3909.76元。26、环境土方问题(道路、水系、水系头)增加7903.42元。27、白天施工增加费(给排水)增加3131.04元。28、承插塑料排水管UPVCDe110消音增加9152.90元。29、承插塑料排水管UPVCDe75消音增加1475.41元。30、橡塑(PEF)保温增加3254.14元)},皇冠壹品五期工程争议待定项目1、五期混凝土价差增加造价合计35335.89元。2、五期土方工程增加造价合计98,870.37元(包括基坑内取土铺路签证造价金额3345.8元、19-22-25楼东侧基础土方外运造价金额15,242元、28、29#楼下沉庭院排土72,274.93元、19#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签证造价金额8007.64元)。土方工程争议项说明:现华达主张,该项工程及费用由土方分包方施工并结清费用的,由于土方工程造价结算鉴定未在本次鉴定委托范围内,故该项费用需法庭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审理。 针对某己公司的异议更正后鉴定意见书基础上减少工程造价269,616.44元{包括1、主楼基础满堂脚手架问题减少97,452.81元。2、地下室车库基础满堂脚手架问题减少165,603.92元。3、屋面炉渣找坡问题减少6559.71元。4、主楼棚面砂浆问题/。5、基础垫层系数*0.8问题/。} 中正事务所就双方争议项中,五期混凝土价差增加造价35,335.89元,共计5,384,555.57元。 2025年1月24日,某己公司向该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鞍山某有限公司同意给付鉴定报告争议待定项目中土方工程增加造价98,870.37元(包括1、基坑内取土铺路签证3345.8元;2、19-22-25楼东侧基础土方外运15,242元;3、28、29#楼下沉庭院排土72,274.93元;4、19#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签证8007.64元;)及皇冠壹品五六期之间的主路,从四期至西大门,路槽、铺混石费用共计101,099.36元。以上合计199,969.73元。”。 庭审后,中正事务所就双方在庭审中争议项以及庭后双方达成调解项重新作出鉴定意见,即鉴定意见为:皇冠壹品五期争议项目确定金额汇总3,665,564.45元(包括原鉴定项目金额3,530,197.25元,对鞍钢房产异议答复的工程汇总205,013.91元、土方工程增加98,870.37元、五六期之间主路铺混石增加101,099.36元);皇冠壹品五期工程结算争议项目汇总表五期混凝土争议的混凝土价差5,349,219.68元,增加35,335.89元,合计5,384,555.57元。针对双方工程结算《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确认单》是否有效,双方存在争议,现需由法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量。 另查,鞍钢房产支付司法评估鉴定费42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中正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否采信;2、混凝土金额应按照鞍钢房产与某己公司及第三方签订的《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确认单》确定价格计算还是按照网刊价格计算。 针对争议焦点一,首先,鉴定意见是以经当事人质证确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等鉴定材料为依据,结合现场勘验情况,依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作出,整体上能客观反映案涉工程造价情况;其次,鉴定意见作出后,鞍钢房产与某己公司提出的异议,中正事务所对双方异议进行核实后,做出书面答复,并对此前做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修正,且鞍钢房产要求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王某对鞍钢房产提出的异议进行询问和逐一回复,对于鞍钢房产再次提出的异议项目,鉴定人员复核后认为,除“五、六期之间的主路铺混石签证费用101,099.36元”因鞍钢房产提交了新证据,中正事务所需要重新核算该笔签证费用之外,其他异议项均不能成立,并对不能够成立的理由进行解释说明,鉴定机构在此基础上对鉴定意见书进行修改后作出最终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做出的中正鉴字【2024】第008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该院予以采信。 针对争议焦点二,鞍钢房产、某己公司与混凝土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对五期商砼签署了“商砼价格确认单”,确认单有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或其某戊公司签章,某己公司及供货单位签章,同时该确认单亦载明“以上价格不随市场材料波动而产生价格的增减”。依据《建设工程造价规范》(GB/T51262-2017)5.6.4“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1.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规定,鞍钢房产、某己公司与供货商签署的商砼价格确认单,完全可以作为涉案工程中商砼的取价标准;另经了解,涉案五期商砼在当时《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中,其信息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故三方签署的价格确认单明确不随市场波动增减,确认单应视为签署各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院采信鉴定单位按照确认单载明价格出具的造价结论,不予采用网刊价的计价标准予以计算。 综上,皇冠壹品五期无争议项目金额为73,158,630.03元,争议项目造价合计3,665,564.45元,工程造价共计76,824,194.5元。某己公司已经支付了76,732,363.5元的工程款,尚欠91,830.98元未付。 关于鞍钢房产主张某己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支付欠款利息一节,《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中约定十、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第3条3.3款约定:甲方接到乙方提供的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完成并双方确认后10日内拨到工程决算总价的95%(包括抵顶施工款的商品房),保修期按规定留工程决算总价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本协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15日内无息返还;3.4款双方约定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甲方对乙方承包的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某己公司给付决算款条件是鞍钢房产向其提供决算资料并要求决算。但本案审理期间,鞍钢房产并未向该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要求某己公司决算,该院无法确认某己公司应付欠款时间,对鞍钢房产要求某己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支付欠款利息请求不予支持,某己公司应以91,830.98元为基数自鞍钢房产诉讼之日(即2024年2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欠款利息为宜。 关于鞍钢房产提出确认工程折价价款优先受偿权一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规定,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应享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此诉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行为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令有关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鞍山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1,830.98元,并以91,830.98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二、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享有工程折价价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70元(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296,332元),由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71,774元,鞍山某有限公司承担2096元;鉴定费423,000元(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20,000元,鞍山某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某丙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某己公司提交了反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某丙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第一组证据,关于混凝土价差:证据1、新城建混凝土合同,证据2、双鼎混凝土合同。证明目的:通过《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确认单》确认供货价格后,新城某公司、某甲公司向我方供货,项目完工后,我方与两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供货价格就是确认单上的价格,可见确认单确认的是我公司的采购价,按鉴定报告计算金额5439466.14元。确认单是对于商砼的价格确认,不是上诉人对某己公司的结算价格。确认单上的三方主体是建设单位某己公司,订货单位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某戊公司,供货单位是鞍山新城某公司。某己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中明确的约定了材料价格是按照网刊价格进行计价。如果双方对价格有变更,应该是双方签订协议进行变更,而不应在在确认单以订货单位、供货单位的名称确认。根据案涉协议书第十三条约定,竣工验收2.3材料价格:(1)材料价格执行《辽宁工程造价信息》鞍山地区的材料价格,网刊中没有的材料不予找差(包括周转材料),材料按信息价格加权平均数计算。混凝土作为主要施工材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网刊价格计价。第二组证据,关于无争议项:证据3、《皇冠壹品五期无争议金额汇总表》,证明双方在2024年4月25日形成《皇冠壹品五期无争议金额汇总表》,金额为73,158,630.03元;证据4、《皇冠壹品五期签证、环境决算无争议金额汇总表》,证明双方在2024年7月24日形成《皇冠壹品五期签证、环境决算无争议金额汇总表》,金额为2,499,380.94元。据此,无争议金额应为75,658,010.97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少计算无争议金额2,499,380.94元,应予以纠正。第三组证据,主楼土建地下室和地下车库地下室白天施工照明款项:证据5、预算书,按照08定额主楼土建地下室白天施工照明款项105,609.75元,地下车库地下室白天施工照明款项14,803.07元;证据6、皇冠壹品四期新增无争议项工程结算书,皇冠壹品四期工程中,双方在无争议项中对支付白天施工照明款项已达成了共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该笔费用。第四组证据,关于人工动态调整:证据7、《皇冠壹品五期开工报告》,《皇冠壹品五期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案涉项目实际的开工时间是2017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是2019年9月30日。实际的开工时间是2017年11月20日;证据8、皇冠壹品五期工程联系单23页,土建工程联系单第57-61、63、65、70、72-73、131-132页,电气工程联系单第13-15、19-25页,水暖工程联系单第7页可以证明在2019年4月-2019年11月期间,我方一直按照某己公司要求进行施工,实际竣工日期在2019年9月30日,但在2019年11月7日,我方仍按照某己公司要求进行施工。鉴定单位无视实际施工期间,机械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人工动态调整,显然是错误;证据9、皇冠壹品五期越冬防护签证单、工程复工申报表、复工条件验收报告、预算书,证明第一个冬季停工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3月13日、第二个冬季停工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鉴定单位未考虑因冬季停工而延迟的时间,工程经过两个冬季停工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3月13日,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鉴定报告中人工动态调整系数是38.375%,鉴定单位是依据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鉴定报告是按照合同约定日期计算人工动态调整。而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人工费。”案涉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中的工期为约定工期,并非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期。案涉协议十三条明确约定,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认的竣工日期为准,相应的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及竣工决算日期等均以此日期为准。根据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记录,案涉项目实际的开工时间是2017年11月20日,竣工日期是2019年9月30日。该日期得到各方确认,庭审时,双方没有就该事实提出异议。在庭审中,双方都没有就工期问题提出异议或索赔,鉴定单位应按照实际计算人工费,也就是41.25%人工动态调整系数鉴定。鉴定单位未考虑因冬季停工而延迟的时间,工程经过两个冬季停工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3月13日,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鉴定单位也未考虑因被上诉人支付及改变施工内容所发生的施工时间,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然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按照08定额主楼土建人工动态调整398,573.2元,地下车库人工动态调整97,594.08元,签证部分人工动态调整19,134.44元,电气部分人工动态调整38,752.21元,给排水人工动态调整8255元。第五组证据,关于钢筋加权平均价格找差:证据11、预算书,证明按照08定额主楼土建钢筋加权平均价格找差94,563.95元,地下车库土建钢筋加权平均价格找差172,080.16元;证据12、皇冠壹品五期钢筋隐蔽记录,证明案涉协议第2.3条材料价格中约定,材料价格执行《辽宁工程造价信息》鞍山地区的材料价格,网刊中没有的材料不予找差(包括周转材料),材料价格按信息价格加权平均数计算。应按照《五期钢筋隐蔽记录》计价;第六组证据,关于主楼土建卫生间防水款项:证据13、预算书,按照08定额主楼土建卫生间防水款项15,571.73元;证据14、皇冠壹品四期工程结算书,证明皇冠壹品五期卫生间防水被上诉人审核的单价为21元/㎡(含税),而皇冠壹品四期无争议项中卫生间防水甲方核定的单价为21元/㎡(不含税),故上诉人要求皇冠壹品五期卫生间防水的单价参照皇冠壹品四期无争议项中已核定的单价21元/㎡(不含税)执行。皇冠壹品五期与皇冠壹品四期卫生间防水情形相同,需同案同判。第七组证据,关于棚面打磨:证据15、皇冠壹品五期住宅装修做法表,证明某己公司下达的皇冠壹品五期住宅装修做法表,其中天棚的做法为“板底不抹灰,局部打磨抄平”;证据16、预算书,证明按照08定额主楼土建棚面打磨款项190,687.38元,地下车库土建棚面打磨款项12,545.95元。案涉协议十三明确约定材料价格(1)中已规定“所有模板采用复合木模板钢支撑,模板必须平整,不计取打磨费用,如需打磨按现场实际发生长度乘以150mm宽度计算”,根据该条约定,如果需要打磨,是可以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的。被上诉人下发的“皇冠壹品五期住宅装修做法表”中天棚的做法为“板底不抹灰,局部打磨抄平”。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进行了打磨抄平,应按实际发生长度乘以150mm宽度计算。第八组证据,关于主楼土建棚面喷浆款项:证据17、预算书,证明按照08定额主楼土建棚面喷浆款项351,405.61元。第九组证据,关于基础满堂脚手架:证据18、预算书,证明按照08定额基础满堂脚手架款项263056.73元。第十组证据,关于屋面炉渣找坡款项:证据19、预算书,证明图纸装修做法表屋面中有1:6水泥炉渣找坡最薄处30,被上诉人异议回复中说明“应套用定额8-207隔热、保温屋面保温炉(矿)渣石灰项,不应套用9-16楼地面工程垫层炉(矿)渣垫层水泥石灰拌合项”,08定额8-207子项中未有水泥,与图纸设计不符,而定额9-16与图纸设计相符,因此应参照定额9-16进行审核。因此鉴定单位不应扣除屋面炉渣找坡6559.71元。第十一组证据,关于29#楼基础南侧防冻覆土进行清理签证:证据20、冬季覆土处理签证单,证明为了满足防水施工条件,上诉人应被上诉人要求,对皇冠壹品五期工程29#楼基础南侧防冻覆土进行清理,因此发生了人工、机械等费用,并形成签证单。原无争议预算中单价按定额单价执行,未按签证单价执行,金额为10058.93元,签证单上的价格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约定的价格,金额为20128.99元,上诉人有权要求按签证单价进行审核,差额为10070.06元。签证经过双方确认,应该按照签证确定的金额计算工程款,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9#楼基础南侧防冻覆土进行清理签证费用;证据21、预算书,证明按照08定额,差额部分10070.06元。第十二组证据,关于19#楼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签证款:证据22、19#楼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签证单第174-185页,证明土方工程施工期间,北侧临时道路设置在19#楼东侧坡道口至22#楼及25#楼,南侧临时道路在29#楼南侧30#楼东侧及南侧31#楼南侧,为了保证道路的畅通,上诉人对临时道路进行修整,形成详见签证单。签证单上共计12项,鉴定单位仅计算了其中的4项。其余8项未给计价。上诉人主张12项的的金额总计为15601.23元,鉴定机构审核金额8007.64元,差额7593.59元;证据23、预算书,证明按照08定额,差额部分7593.59元。第十三组证据,关于临时道路:证据24、签证单第240-246页,证明上诉人修建完临时道路后形成了签证单,找到被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以现场工程师的更换为由拒绝确认。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承认上诉人修建临时道路的事实,但由于被上诉人无人在签证单上确认,因此监理工程师也未能在签证单上确认;证据25、图片5张,证明我方按照《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规定修整了临时道路;证据26、预算书,证明按照08定额,临时道路签证款项387,793.32元。上诉人将施工现场的道路进行硬化并设置了车辆冲洗设施。上诉人已按照法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道路进行了硬化,不能因被上诉人无人在签证单上确认而否定了上诉人所施工的内容。第十四组证据,关于车库内基坑修筑坡道:证据27、工程洽商记录,证明某己公司向我方作出《工程洽商记录》,案涉项目塔吊安装根据施工具体情况需要安装在基坑内,其安装过程需要修筑进出基坑内的坡道、临时道路及停车安装区等,按平面位置铺设600mm厚的混石。我方按照该洽商单完成了相应的施工;证据28、图片,证明我方按照该洽商单完成了相应的施工;证据29、预算书,证明按照08定额,临时道路签证款项272,906.41元。第十五组证据,关于东侧挡墙土方签证:证据30、皇冠壹品四期签证单,证明根据被上诉人要求,在皇冠壹品四期园区西侧(皇冠壹品五期园区的东侧)设置挡土墙,此挡土墙是在皇冠壹品五期施工期间所施工,形成了签证单。在皇冠壹品四期审核的预算中此挡土墙的土方工程甲方未审核,我方在四期诉讼中未主张该诉请,应在本诉中予以支持;证据31、皇冠壹品五期土方工程决算书根据皇冠壹品五期土方工程决算书可以看出,皇冠壹品五期土方工程决算书中未包含此主张;证据32、预算,证明按照08定额东侧挡墙土方签证款项17,394.65元。第十六组证据,关于碎拼瓷砖胶调整及碎拼大理石、彩色瓷砖胶勾缝、防水拆除重做:证据33、水系池内地面、墙面贴玉石(花岗岩)施工方案,水系图,证明我方按照某己公司的要求,形成了《水系池内地面、墙面贴玉石(花岗岩)施工方案》,某己公司已经确认并签字,我公司按照施工方案完成了碎拼瓷砖胶调整及碎拼大理石、彩色瓷砖胶勾缝、防水拆除重做施工内容,但某己公司就该部分施工内容没有进行计价;证据34、预算书,证明按照08定额,临时道路签证款项14987.3元。第十七组证据,关于环境土方问题(道路、水系、水系头):证据35、路槽及楼头平台剖面图,证明某己公司向我方作出路槽及楼头平台剖面图,按照该图纸,我公司需要挖路槽土方需加深600mm,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机构鉴定的土方深度为300mm,是错误的;证据36、设变通知单,详细说明回填土按设计标高回填。我公司根据该设变通知单,挖路槽土方加深600mm;证据37、预算书,证明按照08定额,环境土方问题(道路、水系、水系头)款项24522.52元。鉴定单位鉴定金额为7903.42元,差额为16619.10元。鉴定机构鉴定的土方深度为300mm,上诉人核定的土方深度为600mm,实际土方外运运距为7公里。第十八组证据,关于雨水外网管沟200厚回填:证据38、预算书,证明根据08定额,雨水外网管沟200厚回填砂款项13,429.09元。因图纸中未标明做法,上诉人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2.3条2柔性管道的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宜铺设厚度不小于100mm的中粗砂垫层,软土地基宜铺垫一层厚度不小于150mm的砂砾或5-40mm粒径碎石,其表面再铺厚度不小于50mm的中、粗砂垫层。上诉人按照国家标准施工后,满足施工质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5.5.1条规定,据此上诉人有权要求支付雨水外网管沟200厚回填砂费用。第十九组证据,关于土方工程施工费用:证据39、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土方施工方案,证明按照案涉协议要求,土方工程由我方施工,我方按照施工经验编制了土方专项施工方案,并得到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是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证据40、土方施工现场照片5张,证明整个土方施工过程中,均是我方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和管理,并提供仪器进行测绘,测量,基坑临边防护也是我方施工,上下基坑的梯子是我方搭设,施工方仅提供机械施工;证据41、签证单,证明我方作出施工安排后,同时在土方施工现场进行指挥管理,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内容进行工程量的确认;证据42、收条3张,证明因为当时尚未签订施工合同,未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我方现现金的方式以向施工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土方施工单位负责人郑某向我方出具了收到款项的证明;证据43、预算书,证明根据08定额,土方工程施工费用665,236.44元。案涉协议第二条第1款承包范围(1)中约定,土方工程由上诉人施工,上诉人方是土方施工主体单位,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成除了2-B轴处后浇带以北土方工程施工内容。上诉人从场平定位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基坑防护、搭设疏散楼梯、扬尘措施、以及土方方案的编制、施工组织、人机配备、并给相关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等,全过程进行了施工并产生了投入。第二十组证据,关于甲方单方面改变的结构设计,没有设计院设计变更手续:证据44、工程通知单地下室底板防水层及后浇带超前止水措施取消,由于基础的沉降及地下水位的变化,相应的结构产生了变形,由于没有柔性防水层的二次设防,漏水无法避免,被上诉人多次要求上诉人进行维修堵漏,向我方下发了通知单;证据45、现场施工照片及施工录像地下室底板防水层及后浇带超前止水措施取消,由于基础的沉降及地下水位的变化,相应的结构产生了变形,由于没有柔性防水层的二次设防,漏水无法避免的图片,我方按照某己公司要求进行了修理;证据46、预算书,证明根据08定额,被上诉人单方面改变的结构设计,没有设计院设计变更手续,增加上诉人的投入,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费用400,000元。我方主张将原图纸中取消的防水层及后浇带超前止水的费用的50%进入决算。第二十一组证据,关于分包单位的管理费:证据47、预算书,证明根据08定额,分包单位的管理费300,000元。第二十二组证据,关于地下车库墙体砌筑、抹灰:证据48、原地下车库平面图,新地下车库平面图,证明某己公司没有按照最终版地下车库平面图进行审核,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证据49、预算书,证明根据08定额,地下车库墙体砌筑、抹灰110332.34元。 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1、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同是上诉人与第三方签署,与被上诉人无关,鞍钢房产、某己公司与混凝土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对五期商砼签署了“商砼价格确认单”,确认单有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或其某戊公司签章,某己公司及供货单位签章,同时该确认单亦载明“混凝土执行以下价格”“以上价格不随市场材料波动而产生价格的增减”,该商砼价格确认单价格约束三方,完全可以作为涉案工程中商砼的取价标准,因为存在市场价格上下波动幅度情况,故三方签署的价格确认单明确不随市场波动增减,确认单应视为签署各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确认单价格进行结算,维持原判。补充:关于第一份合同无法体现是皇冠一品五期,与五期有关联。上诉人仅通过两份合同不足以证明其提出的内容。对第二组证据3、证据4无异议,一审上诉人未提交该无争议表,二审经核实对于新增的2499380.94元无异议。对于第三组主楼土建地下室和地下车库地下室白天施工照明预算书、四期无争议结算书:证据5预算书上诉人单方制作三性均有异议,证据6四期无争议结算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本案是五期工程,与本案无关联性,四期无争议项目存在双方内部协商一致以及给付项目的综合平衡特殊情况,五期鉴定机构依据《建筑工程劳动定额》LD/T72.1~11-2008的劳动时间比例将08定额对应的模板定额子目的制作、安装、拆除进行拆分来计算地下室白天施工照明是科学合理的。对第四组人工动态调整:证据7、证据8、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10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皇冠壹品五期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开工报告中开工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因此工期应当顺延2个月零19天,鉴定机构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天数与实际的开工时间来计算人工动态调整的,鉴定报告按该施工日期计算人工动态调整符合相关约定。并且根据五期合同条款第三条第2.1款:“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以及第2.3款:“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依据上述合同条款甲方开工日期推迟2个月,所以竣工日期延期2个月,因此同意鉴定机构意见。第五组、钢筋加权平均价格找差:证据11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钢筋隐蔽记录》所记载的数据是不可靠的,被上诉人认为钢材价格应以施工期钢材进场时间为准,即应按钢材进场时《钢筋试验检测报告》时间及数量为计算依据更为科学。钢材进场时钢筋试验检测是由总包单位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和监理公司在钢筋进场时第一时间共同送检的(如果本次钢筋检测不合格,是不能进场施工的),合格后才能进行制作安装等施工程序,然后产生《钢筋隐蔽记录》,由此可见有第三方进场时检测报告最能真实反映钢材的准确使用日期。而《鉴定意见书》采用当事人双方无争议造价中钢筋的计算方式,即按钢筋合同施工期的钢筋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的钢筋价格来计取的,被上诉人认可。第六组主楼土建卫生间防水:证据13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证据14四期工程结算书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四期结算书与本案无关,21元/㎡(含税)的价格是四期中双方协商的价格,并非五期协商价格,本案中无争议预算此部分已经按约定给付完毕。第七组棚面打磨:证据15皇冠壹品五期住宅装修做法表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16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住宅装修做法表只是一个施工计划书,不代表实际施工的真实情况,如果存在实际施工的打磨情况,需要上诉人提交工程签证证明,并且按照实际记录发生工程量来计算,上诉人未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综上原因此项费用不能计取,同意鉴定机构意见。第八组主楼土建棚面喷浆:证据17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该项请求。第九组基础满堂脚手架:证据18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该项请求。第十组屋面炉渣找坡:证据19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该项请求。第十一组29#楼基础南侧防冻覆土进行清理:证据20冬季覆土处理签证单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1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依据合同条款十二.1.3条规定1.3“现场签证人工、机械、材料、包括取费标准、施工技术措施费等,全部按定额执行”,该编号为008单签证单在无争议中已经列入计算,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完毕不应重复计取,因此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合理。第十二组19#楼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证据2219#楼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签证单,该签证单没有华达盖章,对于刘某手写部分的工程量认并且该部分已经给付完毕,其他真实性不认可,钩机、挖掘机台班签证没有华达盖章以及签字确认,三性均不认可,证据23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关于该项目在鉴定中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在2025年1月26日中正鉴字【2024】第008号补1号鉴定意见书中最后一页情况说明:“19#楼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8007.64元,原告同意上述金额。”第十三组临时道路:证据24签证单没有盖章签字三性均有异议、证据25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通过图片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情况,证据26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该项请求。第十四组车库内基坑修筑坡道:证据27工程洽商记录、证据28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29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该工程洽商记录提出单位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批复时已经明确“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具体处理、签证”,洽商单仅仅是一个笼统的施工计划方案不能视为现场签证,当时并没实际发生,具体施工情况没有证据支持,因此不能按此工程洽商记录单计算费用。第十五组东侧挡墙土方签证:证据30皇冠壹品四期签证单原件真实性无异议,其他复印件三性不认可,该签证单是四期的内容不属于五期工程范围内,并且四期中该部分由第三方土方单位施工,与上诉人无关。并且四期中土方工程是外委的。证据3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1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第十六组碎拼瓷砖胶调整及碎拼大理石、彩色瓷砖胶勾缝、防水拆除重做证据33真实性无异议,该部分在无争议中已经给付完毕。第十七组环境土方问题(道路、水系、水系头)证据35、36真实性无异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图纸及绿化回填土来确定实际土方挖土深度是合理正确的。证据37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第十八组、雨水外网管沟200厚回填:证据38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该项请求。第十九组土方工程施工费用:证据39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施工方案仅仅是施工档案备案材料,总包单位必须出具的书面材料,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证据40照片真实性无异议,无法确认照片内容,通过照片无法证明待证事实,证据41签证单三性均不认可,是上诉人与第三方签署的,与华达无关,并且通过签证单无法证明是五期工程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42三性均不认可,上诉人与第三方情况与华达无关,从收条上来看无法体现与本案有关联性,也无法得知是否实际支付该款项,情况说明三性均有异议,该说明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核实,因为存在鞍钢施工中向第三方某庚公司租赁钩机等情况,不能证明土方实际就是鞍钢施工,没有相关签证。证据43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该部分土方工程施工费用已经在无争议中给付完毕,不应重复计取。第二十组、甲方单方面改变的结构设计:证据44正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漏水需要多次修补,证据45录像照片也可以证明上诉人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无法证明其他待证事实,上诉人陈述的设计变更实际施工情况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证据证明设计变更与漏水二者存在因果关联,证据46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综上一审没有提出该争议,该费用无事实依据。第二十一组分包单位的管理费:证据47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工程的管理费计取问题,该项主张无具体鉴定资料支撑,无计价依据。第二十二组地下车库墙体砌筑、抹灰,证据48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部分双方在无争议决算中已计算,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在一审时上诉人未提出过该诉请。证据49预算书三性均有异议。 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以上证据认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双方承包协议书中对于材料价格以及甲方对于乙方采购材料认质认价的约定,可证明确认的商砼价格单不能认定为已对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条款作出变更、不能作为施工材料的结算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第二组证据,被上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部分金额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对第三组证据,证据5系上诉人单方制作,证据6与本案五期工程无关,不予采信;对第四组证据,因合同约定工期顺延情形及鉴定机构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第五组证据,鉴定机构采用的钢筋价格计算方式合理,上诉人单方制作的预算书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对第六组证据,四期结算书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第七组证据,上诉人未提交工程签证证明棚面打磨实际发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予支持;对第八至第十组证据,上诉人无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不予采信;对第十一组证据,该签证单已在无争议部分计取,不应重复主张,不予支持;对第十二组证据,双方已就该项目金额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对第十三组证据,上诉人无有效签证或其他证据证明临时道路费用发生,不予采信;对第十四组证据,工程洽商记录未转化为实际签证,无法证明费用发生,不予支持;对第十五组证据,四期签证单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第十六组证据,该部分已在无争议部分给付完毕,不予重复支持;对第十七组证据,照片及预算书无法证明环境土方问题的实际损失,不予采信;对第十八组证据,上诉人无证据支持雨水外网管沟回填费用,不予采信;对第十九组证据,施工方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第三方签证及收条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且该部分已在无争议部分计取,不予支持;对第二十组证据,上诉人未提供设计院设计变更手续,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设计变更与漏水存在因果关系,其主张的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对第二十一组证据,合同未约定分包管理费计取,且无鉴定资料支撑,不予支持;对第二十二组证据,该部分已在无争议决算中达成一致,且一审未提出诉请,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某己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证据一、五期无争议预算29#楼单位工程人材料机价差表。证明双方确认的无争议项目中混凝土价格执行的是五期的商砼确认单价格,应视为双方对于确认单价格的认可。针对于上诉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提交。证据二、对于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皇冠壹品小区五期工程结算争议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异议》的答复第17页。上诉人提交的008号签证单关于29#楼基础南侧防冻覆土进行清理,在无争议预算中双方协商一致给付完毕了,因此不应重复计取。针对于上诉人第十一组证据提交。证据三、中正鉴字【2024】第008号补1号鉴定意见书中最后一页情况说明。证明关于19#楼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的项目在鉴定中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在2025年1月26日中正鉴字【2024】第008号补1号鉴定意见书中最后一页情况说明:“19#楼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8007.64元,原告同意上述金额。”,因此不应支持。针对于上诉人第十二组证据提交。证据四、四期土方外委合同。证明四期中该部分由第三方土方单位施工,与上诉人无关。针对于上诉人第十五组证据提交,该证据为新证据。证据五、情况说明。证明雨水外网管沟200厚回填实际是由外委第三方施工,与上诉人无关。针对于上诉人第十八组证据提交,该证据为新证据。证据六、五期土方付款凭证。证明五期土方外委第三方某乙公司,并且已经结算支付款项。针对于上诉人第十九组证据提交,该证据为新证据。 上诉人某丙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价差表是双方作出的无争议项汇总表中一个表格,就29#楼,双方形成《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已经说明此结算中金额为无争议金额,不包含争议金额。在五期的无争议汇总表中更是明确不包含争议金额。上诉人提起诉讼后,由于主张的项目多,金额高,在法院要求下,双方现就进行部分结算,主要是按照某己公司的要求进行结算,双方将上诉人有争议的金额和项目均列入争议项,并就该争议内容申请了鉴定,作出了鉴定金额。对证据二该项项目有签证,被上诉人没有按照签证上的金额进行确认,与无争议项存在差额,我方已经提出异议。我们主张的就这一部分内容,双方是有签证单的,签证单上明确了这个价格和单价,但是某己公司是给我们按照这个定额就是网刊价格进行计算,没有按照签证价格进行计算。我们认为应该按照签证价格进行计算。应该是20128.99减掉已经支付的,差额是10070.06。对证据三鉴定单位没有进行全面的鉴定,存在漏项,我方对漏项部分进行了主张。认可该证据,我方对该证据对应的上诉状第12项费用7593.59元不再主张。对于证据四该合同是四期土方合同,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皇冠壹品四期完工时间是2017年12月15日,该合同并没有指明双方的施工内容包含上诉人的主张。根据现场签证单四期的挡土墙形成的施工时间是2019年9月29日,是其土方工程已经完工之后的时间,发生在五期施工期间。对于证据五质证意见:情况说明中指明的是室外雨污水综合管网,与上诉人主张的雨水外网管沟200厚回填不是同一工程。对于证据六五期土方付款凭证不是对某庚公司的付款,也不能证明是五期土方工程付款,按照上诉人的测算,该部分工程款明显低于08定额的工程款。根据该组证据,都是个人对公司的借款,不能证明是某己公司对某庚公司的付款。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全都是个人对公司的借条,没有对个人的支付凭证。 本院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新证据认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价差表不能证明双方已就混凝土价格按确认单执行达成一致,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二,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该答复能够佐证29#楼基础南侧防冻覆土清理费用已在无争议部分计取完毕,上诉人主张按签证单重新计算差额缺乏事实依据,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三,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上诉人已明确不再主张对应费用,该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19#楼东侧道路修整及铺垫费用达成一致,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四,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合同能够证明四期土方工程由第三方施工,上诉人主张的第十五组证据涉及四期签证单,与本案五期工程无关,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五,真实性予以确认,该情况说明指出雨水外网管沟200厚回填由外委第三方施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项目与该工程不同,亦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该部分,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六,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案件事实,该付款凭证能够证明五期土方工程外委第三方且已支付相关款项,上诉人主张该部分费用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对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皇冠壹品五期签证、环境决算无争议金额为2,499,380.94元。案涉工程总无争议金额为73,158,630.03元+2,499,380.94元=75,658,010.97元。 还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材料设备采购1、甲供材料:无;2、乙方承包的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采购,采购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符合甲方品牌界定及质量要求,同时乙方负责采购产品必须提前30天提供样品和产品报价清单,由甲方认质认价同时按相关规定送检。”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上诉人某己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的工程款数额应如何认定?具体包括:1.混凝土价格应如何认定;2.人工动态调整系数是否应按实际竣工日期确定;3.其他争议项目的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混凝土价格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皇冠壹品住宅小区五期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第十三条2.3材料价格条款的明确约定,材料价格应执行《辽宁工程造价信息》鞍山地区的材料价格,并按信息价格加权平均数计算。该条款是双方对材料计价方式的根本性约定,体现了双方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共同承担意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鞍钢房产、某己公司与供货单位共同签署了《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确认单》,确认了各标号混凝土的采购单价并注明“以上价格不随市场材料波动而产生价格的增减”,但确认单的性质应认定为鞍钢房产作为使用混凝土的订货单位,为履行五期工程施工合同而与建设单位某己公司及混凝土供货单位共同确认拟采购混凝土的进货价格,而非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材料结算价款达成的新合意,替代五期合同中“按网刊信息价加权平均”这一结算计价方式。《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确认单》的签署与承包协议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采购材料进行认质认价的约定相一致,应理解为某己公司对鞍钢房产采购品牌、供应商及控制采购成本的认可,而非对作为结算依据的“材料价格”本身的最终“签批认可”。故《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确认单》不足以构成对五期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材料计价方式的变更。2025年1月26日,鉴定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补充书》明确列出按网刊价计价与按确认单价计价的差额为5,384,555.57元,并将此列为争议项,足以证明该差额客观存在且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并以明示方式作出。本案中,签署《皇冠壹品五期工程商砼价格确认单》的三方主体为建设单位某己公司、订货单位某丙公司及供货单位,确认单中未明确约定该价格确认系对承包协议中混凝土计价方式的变更。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双方对其他材料如钢筋、砌块等的结算均按照网刊价执行,并未因存在采购单据而变更合同计价方式,故鞍钢房产的此项上诉主张,具有事实与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混凝土价格仍应执行合同约定的网刊价计价,某己公司应支付混凝土价差5,384,555.57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人工动态调整系数问题。某丙公司主张应按实际开工、竣工日期计算人工动态调整系数为41.25%,鉴定机构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38.375%错误。某己公司认为,合同工期已因实际开工日晚而顺延,鉴定机构据此计算系数合理。实际竣工日晚还涉及上诉人自身原因,不应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人工费上涨风险。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能证明实际施工期较长,但未能清晰、准确地区分导致工期延长的具体原因及各方的责任比例。在双方未就工期延误责任进行司法认定或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工期、结合实际开工日进行顺延计算,得出38.375%的系数,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直接按实际竣工日系数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其他各争议项目工程款金额的认定问题。某丙公司主张的地下室白天施工照明、钢筋加权平均价格找差、棚面打磨/喷浆、基础满堂脚手架等二十余项争议项目工程款,本院审查后认为,除被上诉人予以认可的项目及双方无争议的签证、环境金额外,其余争议项目上诉人的主张均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具体理由如下: 1.地下室白天施工照明:鉴定机构依据《建筑工程劳动定额》作出的鉴定意见科学合理,四期工程与五期工程系独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四期工程的结算标准不能作为五期工程的依据,某丙公司无合同约定及有效签证证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2.钢筋加权平均价格找差:案涉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按网刊信息价加权平均计算,某丙公司主张按钢筋隐蔽记录计算,但未举证该记录能准确反映钢筋实际使用时间及数量,鉴定机构按无争议项的计算方式计价并无不当,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3.卫生间防水:四期与五期工程的防水计价标准无关联性,五期工程无争议项中防水价款已按约计价,某丙公司主张按四期不含税价执行,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棚面打磨、喷浆:棚面装修做法表仅为施工计划,并非实际施工签证,案涉合同约定打磨费用需按现场实际发生签证计算,喷浆项目无设计图纸及施工签证,某丙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施工,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5.基础满堂脚手架:鉴定机构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定额作出的认定,符合案涉合同约定及工程计价规范,上诉人主张的定额套用标准无依据,不予支持; 6.屋面炉渣找坡:上诉人主张该做法实际施工中按照被上诉人要求使用了水泥和炉渣,故应参照08定额9-16项进行审核。鉴定机构参照的8-207项做法没有水泥,扣除屋面炉渣找坡6559.71元错误。被上诉人认可施工中使用了水泥,含水泥的金额应为254.63元,但该做法系屋面工程,不认可上诉人主张参照08定额9-16项楼面工程进行审核。本院认为,屋面炉渣找坡项目属于屋面工程范畴,08定额中9-16项系楼面工程,与案涉屋面工程的施工部位、工艺要求及定额适用场景均不相同,上诉人主张参照该楼面子目计价缺乏事实与定额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认可施工中实际使用了水泥,故应在屋面炉渣找坡对应的定额8-207项基础上,增加水泥材料的费用。经被上诉人核算,该部分金额为245.63元,而非上诉人主张的全额差额。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投入的材料高于此金额,故对此项屋面炉渣找坡工程应调整增加245.63元,对上诉人超出该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 7.29#楼防冻覆土清理及19#楼道路修整:29#楼项目已在无争议项中计价,合同约定签证按定额执行,某丙公司主张按签证单价计算无依据;19#楼道路修整项目,某丙公司二审中认可鉴定金额,不再主张,本院予以确认; 8.临时道路、车库基坑修筑坡道:临时道路无某己公司签章确认的签证,照片无法证明实际施工及工程量;车库基坑坡道的工程洽商记录仅为施工计划,无实际施工签证,不符合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对其此项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9.东侧挡墙土方、雨水外网回填砂:东侧挡墙土方属于四期工程范围,且由第三方施工;雨水外网回填砂项目,某己公司举证证明由第三方施工,某丙公司无施工证据,对其此项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10.土方工程施工费、结构设计变更费用及分包管理费:土方工程费用已在无争议项中计价,某丙公司举证的施工方案、照片等不能证明额外费用发生;结构设计变更无设计院手续,漏水系工程质量问题而非设计变更所致;分包管理费无合同约定的计取标准,某丙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院均不予支持; 11.地下车库墙体砌筑抹灰:该主张某丙公司一审中未提出,一审中鉴定机构已按双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就该项目进行鉴定,上诉人此项主张不足以否定一审鉴定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12.其他争议项目:碎拼瓷砖胶调整、环境土方、防冻覆土清理等小额项目,均存在无施工签证、已在无争议项计价、由第三方施工等情形,本院对于上诉人关于以上争议项目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各项目,被上诉人施工的皇冠壹品五期工程总造价为84,708,376.64元(一审认定造价76,824,194.5元+二审确认环境、签证无争议金额2,499,380.94元+混凝土差价5,384,555.57元+屋面炉渣找坡差价245.63元),某己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6,732,363.5元,故某己公司尚欠工程款为7,976,013.14元(84,708,376.64元-76,732,363.5元)。一审认定某己公司应给付91,830.98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鞍山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976,013.14元及利息(利息以7,976,013.14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工程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870元(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296,332元,多收取部分122,462元退还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由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1,368元,鞍山某有限公司负担52,502元;鉴定费423,000元(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由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95,270元,由鞍山某有限公司承担127,7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467元,由上诉人鞍钢房产负担31,054元,由被上诉人某己公司负担62,4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