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3149号之一
原告:***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科技工业园区科园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275元,由原告***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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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