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635号
申请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汜水镇工业园集中区跃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2609号。申请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