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1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019157140,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亿晶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311173XT,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扬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1MA7NAOD,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汜水镇工业集中区跃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1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