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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677号 申请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惠山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3901号。申请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