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公司、江门华沣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华沣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公司、江门华沣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5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公司、江门华沣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两上诉人于2016年4月5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4148号起诉状及有关证据,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偿还款3261358.88元。目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现在,上诉人又收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有关证据,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偿还款8055716.9元,事实依据及证据材料与广州案相同。可见,被上诉人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两个民事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双方合同(编号分别为HH150101、HH150251)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买受人即是两被答辩人,因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两被答辩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其住所也均在江门市蓬江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也享有管辖权。在本案中,两被答辩人认为本案与(2016)粤0106民初4148号案件是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偏在(2016)粤0106民初4148号案件中,两被答辩人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在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后,又如本案一样提起了所谓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玩弄法律。事实上,本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与广州市天河区审理的【(2016)粤0106民初4148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件的案由及诉讼主体是不一致的,分属两件不同案件。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两被答辩人的所谓管辖权异议上诉,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两上诉人住所地均属江门市蓬江区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两上诉人认为本案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字4148号案的事实理由一致,但从其提供的该案传票和起诉状看,两案诉讼主体不一致,案由也不同,因此,上诉人上诉没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