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11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碱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与南方碱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2、南方碱业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南方碱业公司向***支付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132852.3元;4、南方碱业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31409.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3月,***入职南方碱业公司,任司机一职,并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1日,***、南方碱业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工作地点为白云区即龙归硝盐矿区,每月8日发放工资。***主张其于1975年7月即已下乡当知青,1978年3月回城工作,1992年3月调入了南方碱业公司,故其工龄应从1975年7月15日开始计算;对上述时间,南方碱业公司表示大致属实,具体时间已经记不清。而在***所提交的加盖南方碱业公司公章的工会会员证中显示,***加入工会的时间为1975年。 2016年3月21日、3月22日期间,南方碱业公司召开了“2016年人员优化专题座谈会”,征集员工对人员优化的意见和建议。2016年4月11日,南方碱业公司召开了“《2016年人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审议解答会”,包括***在内的5名职工在审议意见签名表中签署了反对意见。2016年4月15日,南方碱业公司公布了“第四届职工代表审议2016年人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结果通报”,审议意见结果为:本届职代会职工代表109名,参加审议《2016年人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的职工代表109名,符合法定人数;其中对《2016年人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表示赞成的有104人,弃权的0人,反对的5人;按照《工会法》、《公司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顺利通过《2016年人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 2016年4月18日,南方碱业公司公布了“2016年人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依据及目标解释称:“广州枢纽东北货运外绕线工程是国铁重点工程,为保障项目按期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穗府14届117次[2014]20号)明确提出关于货车外绕线项目有关意见,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国资委、白云区政府等部门配合,抓紧协调南方碱业,就矿产压覆评估和征拆补偿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报市政府。至2016年2月26日压矿补偿协议已签订,下一步补偿款到位后,我司龙归盐矿即将面临关停。……为了保证公司的生存,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保证大多数员工的就业,结合硝盐矿全面关停、下游相关工艺优化改良、工序装置升级改造,通过提升装置效率、提高人员素质和改善人员管理机制,依法依规精简优化分流安置员工,实现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全年精简优化安置人员不少于130名。”该方案的主要人员优化对象及范围为:1、因硝盐矿关停,纯碱产能调整,需要调整、撤并、取消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能的员工,2、因个人伤病(经指定专业机构鉴定、诊断)、身体状况、年龄等特殊原因,不胜任、不适合现岗位或同类、相近相关岗位工作的员工。该方案提出的优化实施基本措施包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分流安置、企业内部协商退养等,并对相应的对象进行补偿。根据该方案的主要优化岗位范围人员及进度安排的规划,***所在硝盐矿区的优化时间为6月,优化岗位为所有岗位,优化人数为28人。2016年5月25日,南方碱业公司出具了“2016年度人员优化方案实施操作细则”,对人员内退、解除劳动合同及补偿等事项的具体操作作出了规定,规定员工申请内退必须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除合同提前30天出具协商解除合同通知(告知)书给关停、取消岗位的当事员工。 另查,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3日收到了南方碱业公司关于优化、裁减人员情况的如下报备资料:1、《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2016年人员优化项目的报告》一份;2、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优化人员经济补偿金额计划表(共142人,合计应发21706688元);3、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人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4、2016年人员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含签到表);5、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审议2016年人员项目实施方案结果通报一份(含签名表);6、穗府14届第117次[2014]20号市政府会议纪要一份;7、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2016年6月12日,南方碱业公司发布了“硝盐矿区关停公告”,称:按照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穗府14届117次[2014]20号)及发改委、市国资委、白云区政府等部门的要求,我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已生效,公司硝盐矿区将于2016年6月30日正式全面关停并交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公司将根据职代会通过的《2016年人员优化方案》及《劳动法》等规章依法依规与员工办理薪酬结算和相关劳动合同解除及离职手续。 2016年6月12日,南方碱业公司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硝盐矿区将于2016年6月30日正式全面关停并交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公司将于2016年7月11日与你解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职代会通过的《2016年人员优化方案》及《劳动法》等规章依法依规与你办理薪酬结算和离职手续,请你于2016年6月20日至7月5日期间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在该通知书中加盖了南方碱业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印章,***在该通知书中签收,并于2016年6月30日将该通知复印件回寄给了南方碱业公司且于次日由南方碱业公司签收。***在庭审中陈述称“这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证明***接受南方碱业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并表示该通知是南方碱业公司的员工***向其发放的。但诉讼中,南方碱业公司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非南方碱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空白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自己签署了名字。南方碱业公司称其于2016年6月12日向***发出的实际上是《(解除劳动合同)内退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公司将于2016年7月11日与你解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你于2016年6月20日至7月5日期间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在该通知书中仅签署了“知悉”二字,***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是不同意内退的,所以才签署知悉的意见。同时,南方碱业公司提交了2016年7月14日的报警回执,称因其公司无故遗失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进行了报警,但无立案回执等证据提交。 2016年7月1日,南方碱业公司向***发出了“关于硝盐矿***先生的情况声明”,称:人力资源部于2016年7月1日收到了***快递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此该部郑重声明,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是该部以及公司交至***本人的,该部及公司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与***办理内退手续,而非解除劳动合同;***法定退休日期2018年4月30日,属于内部协商退养范围;2016年6月12日,该部委托硝盐矿办事员***,将盖有人力资源部章的空白《内退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下发至矿区员工,其中《内退通知书》交***本人;6月13日,由***书记带队,会同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人员去硝盐矿区开座谈会时,***将《内退通知书》发放至***,并要求本人签名交回执至人力资源部,***随后在签收人一栏签了“知悉”二字,并于2016年6月28日由***代其交回该部;后因***工作疏忽,未知***通过何种渠道拿到了一份盖有人力资源部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上面签名,通过EMS寄回给该部,对此该部表示不予同意,并郑重声明不予承认***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照《2016年人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办理内退手续。***于次日收到了南方碱业公司邮寄的该声明。 2016年7月5日,南方碱业公司方人力资源部部长***及其本案诉讼代理人***与***进行了一段对话,南方碱业公司方进行了录音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根据该段对话录音显示,***、南方碱业公司双方就或协商内退、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继续履行原合同进行沟通,但***坚持主张不同意内退、不同意变更包括工作地点在内的劳动合同内容,并要求按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而南方碱业公司在谈话中表示公司并无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进行过商谈。 2016年7月7日,南方碱业公司向***邮寄出“到岗通知书”,称:虽硝盐矿车间关停,但公司仍正常生产运营;鉴于***离退休时间还余1年9个月,属于劳动法保护范畴,公司于6月12日给其发放内退通知书,并进行了电话沟通及面谈,***本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内退;现经公司讨论研究,考虑到***在硝盐矿车间从事的是司机一职,遵循同类岗位调动原则,现拟内部安排从硝盐矿车间调动至总经理办公室车队工作,工作内容及薪酬待遇均不变;公司天河班车07:10从天河出发,可选择在班车沿线上车;请***于2016年7月12日上午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于2016年7月8日收到该通知,但***在庭审中称因为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实际解除,该通知是单方通知且没有协商一致,故其没有同意回去上班。 一审庭审中,***称其与南方碱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虽南方碱业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继续履行中,但其亦表示***仅上班至2016年6月30日。关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应发月均工资额,***主张为6480.6元,虽南方碱业公司主张该期间***的月均工资为5034.97元,但南方碱业公司于庭后向该院补充提交的关于***工资的补充说明所附的“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收入明细”,该明细与***在诉讼中所提交的收入明细数据一致,而根据南方碱业公司所补充的收入明细可证实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应发工资总额为77767.25元,平均每月为6480.6元。虽***于2016年7月起没有继续上班,但南方碱业公司仍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至2016年11月,南方碱业公司以此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解除。 2016年7月14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请一致。2016年9月29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16]338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成本讼。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工会会员证、2016年人员优化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审议意见签名表、人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硝盐矿区关停公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内退通知书、关于硝盐矿***先生的情况声明、到岗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于1992年3月入职南方碱业公司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各方的合法劳动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南方碱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为此其提交了南方碱业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其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证实。在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南方碱业公司明确告知***,***工作所在的硝盐矿区将于2016年6月30日正式全面关停并交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故南方碱业公司将于2016年7月11日与***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于2016年6月20日至7月5日期间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南方碱业公司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并自行签署,并非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公司无故遗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事件其公司已进行了报警,为此南方碱业公司提交了报警回执作为证据,但该报警回执只能证明南方碱业公司报警的行为,却不能证实案涉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故一审法院对南方碱业公司的该抗辩不予采信。南方碱业公司认为其向***实际发放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内退通知书》,发放时间也是2016年6月12日。但即使如南方碱业公司所述,该《(解除劳动合同)内退通知书》的内容也是告知***,南方碱业公司将于2016年7月11日与***解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于2016年6月20日至7月5日期间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该通知书的内容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一致,其实质均是通知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于2016年6月30日将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回寄给了南方碱业公司,***亦仅工作至2016年6月30日,因此***的该回复行为应视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劳动者同意而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主张系南方碱业公司方单方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欠缺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综上,现***要求确认其与南方碱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南方碱业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由于本案属于由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劳动者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南方碱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南方碱业公司应按***在南方碱业公司单位工作的年限计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虽***于1992年3月入职南方碱业公司,但***陈述其于1975年7月已经下乡当知青,然后回城工作,之后再调入了南方碱业公司,对此南方碱业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并对***所陈述的时间大致予以确认,同时根据***出具的加盖南方碱业公司印章的工会会员证亦显示入会时间为1975年,故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自下乡当知青之日起的工龄可计入其在南方碱业公司的工作年限,即南方碱业公司应向***支付4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南方碱业公司各自所提交的***的收入明细可证实,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应发工资总额为77767.25元,计得月均工资为6480.6元,故以该月均工资可计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265704.6元(6480.6元/月×41月)。由于本案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要求南方碱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所主张的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未支付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则应加付赔偿金,因此对于该赔偿金***应诉诸行政程序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处,该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判决:一、确认***与南方碱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二、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南方碱业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南方碱业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5704.6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方碱业公司负担。 判后,南方碱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南方碱业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与***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存续。1、***在《内退通知书》签署“知悉”二字并表示不同意内退,现该内退协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存续。2、***用冒名顶替获得的空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来要求同南方碱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显然该通知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南方碱业公司不可能在2016年6月12日当天向***发放两份意思相悖的文件。***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获得空白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从而达到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己签署名字后要挟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南方碱业公司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南方碱业公司由于出现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给员工签名的漏洞,从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非法获得,***手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是南方碱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3、南方碱业公司至今依然与***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并多次发函要求其到岗工作,至今仍在为***购买社保和发放报酬。二、退一步而言,假设同意原审判决认定南方碱业公司与***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南方碱业公司应当只需要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且还需扣除南方碱业公司从2016年7月1日至今支付给***的薪酬和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 ***答辩称:不同意南方碱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南方碱业公司补充提交***的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表以及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工资发放明细,拟证明南方碱业公司持续为***缴交社保及公积金,同时每月按基本工资的数额向***发放工资。南方碱业公司据此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劳部发〔1994〕259号《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的规定以及南方碱业公司《2016年度人员优化方案实施操作细则》的规定,员工内退以自愿为原则。 南方碱业公司《2016年人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主要人员优化对象及范围包括因硝盐矿关停,纯碱产能调整,需要调整、撤并、取消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能的员工等。优化实施基本措施包括:1、对优化出来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原则上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2、被优化员工个人申请在公司内部分流安置的,经公司考核培训,身体条件、操作技能、职业操守符合转岗分流条件,且公司有适合分流安置岗位需求可匹配的,按择优的原则予以分流安置。3、企业内部协商退养……6、被优化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定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予以安置。***所属的硝盐矿区的所有岗位均属于需优化的岗位。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南方碱业公司提出并经***同意而解除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理由如下:首先,因南方碱业公司硝盐矿关停,导致***的原岗位被取消,需要被优化,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及***的劳动权益造成影响。南方碱业公司应与***充分协商,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其次,南方碱业公司以***不接受内退以及其持续向***发放基本工资及购买社保公积金为由,即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依据并不充分。***收到南方碱业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明确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予以签收并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已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南方碱业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非其发放,是由***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根据《2016年人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对优化人员,原则上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优化人员申请,并经公司培训考核后符合转岗条件,才分流安置合适岗位。该方案中并未专门针对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不同意内退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则根据该方案中对优化人员原则性的处理方式,对***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符合南方碱业公司人员优化方案的要求。故一审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20日由南方碱业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据此支持***要求南方碱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方碱业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自述于1975年7月下乡当知青,而***的南方碱业公司的工会会员证上显示入会时间为1975年,表明南方碱业公司认可***下乡当知青的时间计入工龄,故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自1975年起计算。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才实施,故在此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处理。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故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应计算12个月。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经济补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为8.5个月。一审核定***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480.6元,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的经济补偿金应为132852.3元〔6480.6元/月×(12个月+8.5个月)〕。一审经济补偿金认定有误,本院予以调整。 关于南方碱业公司要求扣除从2016年7月起向***支付的工资及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的请求未经仲裁处理,本院不予调处,南方碱业公司可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所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6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其受理费负担的决定。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6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285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受理费10元,由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