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杨某、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24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碱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15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南方碱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方碱业公司向杨某支付2021年2月1日-2021年12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8773元;2.南方碱业公司向杨某支付201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加班工资12万元;3.南方碱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杨某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为杨某2021年总收入69632.64元,平均12个月为5802.72元,仅主张10个月的工资差额共计58027.2元;第2项诉讼请求是其估算的数额,按照2011年至2021年每年1万元的标准主张加班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某负担。 判后,上诉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南方碱业公司支付杨某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未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协议)的双倍工资差额58773元、2020年1月1日至今因未签订有效劳动协议而损失的加班费34914元,补缴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2.由南方碱业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对南方碱业公司没有不定时用工的资质进行审查。二、双方签订的《关于杨某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是霸王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条件,在协议中注明、强调具有同等效力。不续签或实行其他工时计算之前,等同于未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三、一审法院强调杨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原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视当时全公司员工大幅提工资,却不给杨某加工资的情况。协议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南方碱业公司没有与杨某协商工资。南方碱业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任何协议都有起始和结束的时效性。一审法院认定协议继续有效,缺乏法律依据。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杨某的工资计算方法应当和其他工人的一样。2020年、2021年、2022年南方碱业公司都没有与杨某签订协议。南方碱业公司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就是违约。五、南方碱业公司没有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资质与权力。杨某是全日制工人。杨某主张加班费有理。工作时间短是由公司安排和工作性质决定的。杨某时刻准备工作,随叫随到,全年无休。杨某工作的地方无降温保暖和饮用水,无休息场所。六、杨某2003年3月5日入职南方碱业公司旗下的南碱工程公司,未买社保。2006年7月1日被南方碱业公司调入供应部。2006年10月才开始买五险一金,少买两个月。2006年10月至2009年6月,南方碱业公司委托广州市安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杨某缴纳的五险一金未足额,属违法违规行为。法院应判令南方碱业公司为杨某补缴五险一金。如不能补缴应补偿杨某的损失。 被上诉人南方碱业公司二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杨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同意在二审处理补缴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杨某提交仲裁庭审笔录,拟证明杨某是全日制工人,而非南方碱业公司主张的钟点工。南方碱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对杨某提交的仲裁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庭审笔录并无记载南方碱业公司主张杨某为钟点工的内容。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方碱业公司���否向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南方碱业公司应否为杨某补足缴交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南方碱业公司应否向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南方碱业公司与杨某于2010年6月30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7月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据此,南方碱业公司与杨某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杨某主张南方碱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南方碱业公司应否向杨某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每天工作2至3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并未超出法定的工作时长。双方就杨某的工作时长与工作模式约定了对应的报酬。虽然杨某向南方碱业公司提出重新约定劳动报酬,但双方最后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承认2021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5802.72元。结合杨某的工作时长,南方碱业公司按原约定向杨某发放工资,与杨某的劳动付出相当。杨某主张支付加班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南方碱业公司应否为杨某补足缴交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杨某此项请求不属于法院的调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杨某可以另行向相关的职能部门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杨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