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6356号
原告:北京阙宸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福泽路2号院1号楼16层16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阙宸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阙宸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阙宸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阙宸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