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3民初7127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7月8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双福大道8号。
负责人:*诗品,系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0年2月12日出生,重庆市北江区人,系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北江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白沙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白沙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