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雷博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雷博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考斯特机械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民初55号 原告:宝鸡雷博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考斯特机械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宝鸡雷博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考斯特机械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考斯特机械科技(佛山)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A-3-1号地块的建筑物”,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并非陈仓区,合同履行地亦非陈仓区,故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宝鸡雷博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元,返还原告宝鸡雷博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