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3683号
原告:***,女,198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告:天津市浩宇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光明大道采油一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734678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西侧汇雅商业中心1号楼-1-汇雅商业中心4号底商、汇雅商业中心1号楼-1-201、汇雅商业中心1号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138876XP。
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浩宇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2021年1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