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521执780号
申请人罗山县中原聚合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桐***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罗山县中原聚合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山县中原聚合物有限公司同被执行人桐***化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罗山县中原聚合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桐***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或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