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中原聚合物有限公司

罗山县中原聚合物有限公司、桐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521执780号 申请人罗山县中原聚合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桐***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罗山县中原聚合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山县中原聚合物有限公司同被执行人桐***化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罗山县中原聚合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桐***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或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