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3910号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庆阳市。
委托代理人:**2,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八里庙村委会,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八里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八里庙村委会副主任,住甘肃省庆阳市。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八里庙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10月14日,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八里庙村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