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民初4509号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环县。
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肃建投天水总部经济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东路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退付原告**13440元。
审 判 长 任 舸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