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

某某1、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民初4509号 原告:**1,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环县。 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肃建投天水总部经济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东路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退付原告**13440元。 审 判 长 任     舸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