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5财保35号
申请人:***,女,1939年3月16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汪区。
申请人:***,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徐州市九里区。
申请人:***,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县。
申请人:***,男,1970年4月4日出生,住徐州市鼓楼区。
以上五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泉街道办中心广场B区2#、3#、4#。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汪区。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C×××××重型自卸货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保全金额为200000元。申请人***自愿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C×××××重型自卸货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提供车辆作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C×××××重型自卸货车;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车牌号苏C×××××号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结案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庄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