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305行审185号
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泉街道办事处中心广场B区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8年12月6日以被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苏C×××××号车擅自超限载运输为由,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徐交路罚字[2018]167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作出的徐交路罚字[2018]167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