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5财保3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泉街道办中心广场B区2#、3#、4#。 法定代表人:邵涓涓,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徐州市***。 被申请人:***,女,1939年3月16日出生,住徐州市***。 被申请人:***,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高静,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徐州市九里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4日出生,住徐州市鼓楼区。 以上五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徐州市***。 ***、***、高静、***、***与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苏0305财保3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C×××××重型自卸货车,期限为二年。申请人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供反担保金200000元作担保,请求解除对被保全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C×××××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C×××××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