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177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与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305行审177号 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燕群利,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泉街道办中心广场****3#、4#。 法定代表人:邵娟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于2019年12月31日,以被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苏C×××××号车擅自超限载运输为由,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徐交路罚字[2019]16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徐州市通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公路管理处作出的徐交路罚字[2019]165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