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2民初827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全友,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71848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圣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圣石***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0414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达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全友,被告天翼达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99651.65元(医疗费114033.45元、后续医疗费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2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07716元、护理费87360元、残疾赔偿金39456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4306.6元、交通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000元、货物损失35000元、鉴定费315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2日,***驾驶天翼达物流公司所有的渝AH09**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涪陵区**街道天源化工厂往华峰化工厂方向行驶,至白焦路4KM+300M**进入白焦路时,其挂车左后角与***驾驶的货车车头相撞,造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交警认定,***承担主责,***承担次责。***已治疗终结,经南岸区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个六级、一个九级伤残。***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天翼达物流公司,该车辆在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未超过保险期。***判决。 被告天翼达物流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 被告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以及***的伤残等级均无异议。本次事故发生在交强险投保期限内是事实;事故发生后,我司垫付医药费32万元,***请求的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2日12时50分许,***驾驶天翼达物流公司所有的渝AH09**重型半挂牵引拖挂挂车从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天源化工厂往华峰化工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白焦路4KM+300M(洪海洋三岔路口)**进入白焦路时,其挂车左后角与从山窝往**方向行驶的***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左车头相撞,造成轻型仓栅式货车翻覆在公路上,致车内驾乘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10月19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渝(涪陵)公交认字[2017]第001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无责任”。 事后,***被送到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54天,天翼达物流公司支付医疗费318921.74元。2018年6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下肢损伤(毁损性),2、失血性休克,3、左侧股骨颈骨折,4、左侧股骨头骨折,5、左侧髋关节脱位,6、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粉碎性),7、左股动脉损伤、腘动脉损伤、胫前后动脉损伤,8、左股神经损伤、左腓总神经损伤,9、左下肢皮肤套脱伤(***、小腿大面积软组织撕脱伤),10、左侧大面部下肢皮肤缺损、肌肉缺损,11、左额部头皮血肿,12、全身大面积皮肤挫伤。出院医嘱为继续住院治疗。2018年6月22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1天,医疗费61033.46元(天翼达物流公司支付60878.46元、***支付155元)。2018年7月24日,***出院,出院主要诊断:左股骨近端骨折术后感染拌窦道形成。其他诊断:左股骨近端骨折术后骨不连,左股骨坏死等。2018年10月24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天,***支付医疗费5261.82元,出院主要诊断为:左股骨近端骨折外支架固定术。其他诊断:左股骨近端骨水泥站位术后,***截肢术后等。2018年12月6日,***到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天,***支付医疗费8923.8元,出院诊断为输尿管结石,左上右下。其他诊断为:肾积水伴肾结石,左侧多发;肾结石,右侧多发;泌尿道感染;高血压3级,很危险;**心动过速;左侧股骨骨折后改变;左下肢缺如;脂肪肝。2019年1月1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天,***支付医疗费40851.24元(含门诊费194.6元),出院主要诊断:左髋关节感染。其他诊断:左髋关节占位器植入术后;左股骨近端骨缺损;***截肢术后等。2019年1月11日,***到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3163.34元,出院主要诊断:左髋关节感染。其他诊断:左髋关节占位器植入术后;左股骨近端骨缺损;***截肢术后等。2019年5月2日至7月9日期间,***先后两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3天,医疗费为185833.75元(天翼达物流公司支付13万元,***支付55833.75元),出院主要诊断:左髋关节感染旷置术后;左髋关节不稳定;左髋关节置换术后;***截肢术后。综上,***住院医药费共计623989.15元(包含2018年12月6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住院治疗肾积水等的医疗费8923.8元),此款***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114188.95元,天翼达物流公司支付了509800.2元(包含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支付的32万元)。2019年10月10日,重庆市南岸司法鉴定所作出渝南司鉴(医)[2019]第4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左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属六级伤残,其左髋关节人工假体置换术后属九级伤残。2、***左髋关节人工假体置换术后,人工假体在位,后续费用参照重庆市三级甲等医院收费标准目前预估,假体使用年限为10年,假体置换术费用约需6万元;其面部条状瘢痕形成,需行激光修复、瘢痕膏涂抹等治疗,约需1万元。3、***左下肢截肢术后左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目前日常有关的活动受限,为满足其日常生活、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需要,参照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需配置膝离断大腿假肢价格为22000元/付,每六年更换一次。4、***外伤后的护理时间限认可至残疾评定前一日;***髋关节置换术后需多次行人工假体置换术术,本次以后行假体置换术的护理时限需以每次治疗情况再次进行评定为宜。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150元。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本院。本案庭审中,***自愿撤回对***的起诉。天翼达物流公司主张其在***住院期间先后垫付生活费等费用66130元、护理费1800元、支付***家属住宿费100元和生活费375元、看望***的礼品375元、支付货车施救费1500元。***对收到66130元无异议,但对其余款项有异议。***主张其财产损失3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与天翼达物流公司不予认可。 诉讼中,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住院治疗的合理期间;护理、误工时限”。本院依法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2020年5月22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渝法正[2020]医鉴字第9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除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0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住院治疗4天不能视为是与2017年10月12日交通事故相关的合理住院治疗时限外,其余7次住院治疗应视为是与2017年10月12日交通事故相关的合理住院治疗时限。2、***护理时限综合评定为伤后定残(2019年10月10日)前一日认定为宜。3、***误工时限综合评定为伤后定残(2019年10月10日)前一日认定为宜。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支付鉴定费2100元。 另查明,***户籍性质为城镇居民,其从事个体运输业务。***与其妻共同生育3女儿,大女儿***已成年,次女***、***(系双胞胎),于2014年9月14日出生。 同时查明,***系天翼达物流公司的员工。重型半挂牵引拖挂挂车在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费用赔偿项下限额为2000元;渝AH09**重型半挂牵引拖挂车在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同时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购买有不计免赔,该次事故处于保险期内。诉讼中,天翼达物流公司与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即***达物流公司承担应付医药费中20%的非医保用药。2020年8月18日,***与***达成协议约定,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双方各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分配4万元,***分配7万元。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与天翼达物流公司对该协议均认可。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病历复印件、医药费发票、重庆市南岸区司鉴定所渝南司鉴(医)[2019]第4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户口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天翼达物流公司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及清单、借款借据、护理费、住宿费、礼品票据、生活费发票、施救费发票、商业险保单,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提交的支付信息、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渝法正[2020]医鉴字第9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28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本案中,***驾驶天翼达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拖挂挂车通过三岔路口时,违反交叉路口通行规定,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机动车未能按照交通法规要求,在出车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其右后轮制动性能差,致使其在临危时未能有效制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客观、真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本院认定,天翼达物流公司承担本案主要民事责任,***承担本案次要民事责任。结合原告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本院酌定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因***系被告天翼达物流公司聘请驾驶员,事故中正在履行职务,故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天翼达物流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驾驶的天翼达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拖挂挂车车辆在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法应由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内向***赔偿。 诉讼中,结合原告的请求,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其损失如下: 1、医疗费,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渝法正[2020]医鉴字第9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除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0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住院治疗4天不能视为是与2017年10月12日交通事故相关的合理住院治疗时限,故对***于2018年12月6日至12月10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住院治疗4天的医疗费8923.8元不应计算。***的医疗费为615065.35元,其中被告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已支付32万元,天翼达物流公司支付189800.2元,***支付105265.15元。另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与天翼达物流公司明确对医疗费同意***达物流公司按20%的比例承担非医保用药部分。 2、续医疗费。续医费19.6万元(左髋关节人工假体置换术每次6万元,每10年换一次,6万元×2次=12万元,现暂计20年,之后另行主张;面部条状瘢痕修复费1万元;左下肢假肢置换术每次2.2万元,每6年换一次,2.2万元×3次=66000元,暂计20年,之后另行主张)。 3、住院伙食补助费。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渝法正[2020]医鉴字第9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除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0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住院治疗4天不能视为是与2017年10月12日交通事故相关的合理住院治疗时限外,其余7次住院治疗应视为是与2017年10月12日交通事故相关的合理住院治疗时限,故,对其2018年12月6日至12月10日在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住院治疗4天不应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20220元(住院治疗337天×60元/天)。 4、护理费,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渝法正[2020]医鉴字第9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护理时限综合评定为伤后定残(2019年10月10日)前一日,护理时限为728天。护理费87360元(120元/天×728天)。 5、误工费。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渝法正[2020]医鉴字第9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误工时限综合评定为伤后定残(2019年10月10日)前一日,误工时间为728天。***在诉讼中提供了户口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明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应按照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上一年交通运输私营行业标准进行赔偿,***主张按54006元/年÷365天×728天=107716元,本院予以认可。 6、残疾赔偿金为394565.6元(37939元/年×20年×52﹪),天翼达物流公司与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7、被抚养人生活费。***主张为174306.6元【25785元/年×26年(被抚养人***、***各13年)×52%÷2人】,天翼达物流公司与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8、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0元。 9、营养费,本院酌定为150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17000元,本院予以认可。 11、鉴定费3150元(不包括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2100元)。 12、施救费15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630383.55元,其中由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5000元、死亡伤残限额赔偿金70000元(含精神损害损害抚慰金17000元)。剩余1555383.55元,***达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088768.48元。其中除医疗费427045.75元(615065.35元-5000元)×70%中***达物流公司承担20%非医保用药比例即85409.15元外,已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故天翼达物流公司应当承担的金额为88768.48元,其已支付医疗费189800.2元及护理费1800元、现金66130元,扣除后应退还其168961.72元。为减少诉累,该款由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直接在应赔付给***的保险款中向天翼达物流公司直接支付。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已支付交强险医药费5000元,另行支付医疗费315000元,应在本案中扣除,故中国财保涪陵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费用共计为516038.28元(1000000元-315000元-168961.7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91038.28元,支付被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费用人民币168961.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2元,由原告***负担3517元,被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305元,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黎 霞 人民陪审员 毛 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简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