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2093号
原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7184879P,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政府办公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圣石***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4087451N,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