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2民初4708号 原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政府办公室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718487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圣石***事务律师。 被告: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408745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9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8日,被告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车牌号渝X**重型货车,沿国道319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国道319线2363公里10米处时,其车辆左侧与原告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车牌号渝X**重型货车左侧面刮擦。本次事故经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行修理了渝X**车辆及其拖挂车辆的刮擦部位,支付修理费9500元。被告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原告的维修损失赔付到被告账户,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以理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请求的车辆维修费的诉讼求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在本案中肇事车辆只是登记在被告公司,实际使用人和所有人是被告***。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之后,是由***委托被告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并且本案原告的请求在法院受理立案之前被告公司并不知情。原告因为将修理费发票原件提供给了保险公司,导致被告公司认为原告的修理费已经得到实际车主***的赔付。因此,被告公司认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渝X**号重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和购买人。2020年10月8日,被告方的驾驶员**驾驶渝X**号重型货车沿国道319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国道319线2363公里10米处时,其车辆左侧与原告方驾驶员**驾驶的渝X**号重型货车左侧面刮擦。本次事故经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等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行修理了渝X**车辆及拖挂车的刮擦部位,支付修理费9500元。被告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原告的维修损失赔付到被告公司账户。后被告公司将该款支付给了被告***。原告因向被告催索无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庭审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注销证明、发票、支付明细,被告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业务凭证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系渝X**号重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被告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系渝X**号重型货车的挂靠单位,其驾驶员驾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方无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渝X**号的重型货车系被告投保的机动车,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维修车辆损失应***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现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责任将车辆维修费支付给被告,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95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天翼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9500元; 二、被告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森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