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执复36号
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案外人):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新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厂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8日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7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以下简称辅机厂)因**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执异4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8月8日举行了听证,辅机厂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执异4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执异44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