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3072号
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与被告***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