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万达电站辅机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与某某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3072号 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与被告***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