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8573号
原告:江苏安盛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855706514,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190638K,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原告江苏安盛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万达电站辅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盛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江苏安盛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