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02民初7331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吉安某,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吉安某、江西某有限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院印)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