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03民初4843号
原告:***,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钟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