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强清8号
申请人:中某某江苏燃某沥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阴恒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2025年2月13日,江阴恒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清算组以未接管到恒某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在法定期限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资产可供分配,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为由,申请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恒某公司于1993年11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4200万元,中某江阴石某储运有限公司持股75%,香港华某机械有限公司持股25%。1999年8月30日恒某公司因未按期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该企业仍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
中某江阴石某储运有限公司先后变更名称为江苏中某集团有限公司、中某华东兴某实业有限公司、中某江苏销售有限公司,2012年4月13日,又变更名称为中某某江苏燃某沥某有限责任公司。因恒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某某江苏燃某沥某有限责任公司遂以恒某公司股东的身份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恒某公司强制清算。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后,依法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恒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在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清算组未接管到恒某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恒某公司名下亦无房产、车辆等财产,故清算组认为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遂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清算组未接管到恒某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在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故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且管理人未查询到恒某公司名下的任何财产,故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阴恒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