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强清21号
申请人:中石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某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水某某。
2025年4月1日,申请人中石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某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清算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某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某某公司于1997年2月3日设立,登记机关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某某,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江苏某集团、江阴市某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石油及制品的销售(不含五种成品油)。2004年4月28日,某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石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资料查询表”记载,该公司系由“江苏某集团”多次变更为“中石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系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某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应当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未有证据证明其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中石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某某公司股东,有权对该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石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某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