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58号
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璧,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石油江苏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城东街道石牌村***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油江苏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