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4民初1101号
原告: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717208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