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4民初3057号
原告:博山水泵厂三分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柳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752XC。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49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山水泵厂三分厂与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博山水泵厂三分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博山水泵厂三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山水泵厂三分厂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