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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25执5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万特商务中心**楼6-1、6-2、6-3、6-4、6-6,组织机构代码775647037。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东,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珠,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象山勇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桥头林村**,组织机构代码MA282HNM1。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勇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5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勇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勇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89849.0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象山勇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象山勇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执行款289849.01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247.74元。2021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0)浙0225执554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罗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