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5民初16043号
原告:德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付家楼村西郑郝路北。
法定代表人:田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108。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德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德州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德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