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兹(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与松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吴江震执字第000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方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虞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计1200000元,由被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二、若被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到期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21元,由被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之数原告***(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至期,因松日电梯有限公司、张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2821元,申请执行费14528元。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江永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七都镇人民西路北侧的房地产。该房产建筑面积24931.19平方米,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登记主债权数额4147万元。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苏E×××××速腾牌小型汽车、苏E×××××丰田牌小型汽车、苏E×××××丰田牌小型汽车、苏E×××××艾力绅牌小型汽车、苏E×××××丰田牌小型汽车、苏E×××××丰田牌小型汽车、苏E×××××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苏E×××××艾丽绅牌小型汽车、苏E×××××江铃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212821元,于2016年2月6日给付申请人400000元,于2016年3月底前300000元,于2016年4月底前给付300000元,于2016年6月底前给付212821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二、执行费1452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三、如被执行人如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本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申请人有权按(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额扣除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四、本和解协议双方签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措施。因双方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一非
审判员  章 伟
审判员  陆菊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