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12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15369-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曹玉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剑波,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6519820X8,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余呈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并主动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家亮
审判员 藏焕明
审判员 李晓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