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恢12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方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015369-0。
法定代表人:曹玉兵。
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857308-0。
法定代表人:虞小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65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松日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2821.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吴江震执字第84号,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9日,本院依法恢复对松日电梯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松日电梯有限公司破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65号民事法律文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金玲
审 判 员 吴龙章
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明明